1.文稿应具创新性、科学性、导向性、实用性。
2.来稿文字务求准确、精炼、通顺、重点突出。论著类稿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包括摘要及图、表和参考文献),并附400字左右的中、英文摘要(包括英文题名、工作单位和汉语拼音书写的作者姓名);其他类文稿字数可视情况而定。
3.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具体要求可参照《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排规范》。
3.1医学名词:应使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名词。尚未通过审定的学科名词,可选用最新版《医学主题词表(MeSH)》、《医学主题词注释字顺表》、《中医药主题词表》中的主题词。对没有通用译名的名词术语于文内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原词。中医名词术语按GB/T16751.1/2/3—1997《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疾病部分/证候部分/治法部分》和GB/T20348—2006《中医基础理论术语》执行,腧穴名称与部位名词术语按GB/T12346—2006《腧穴名称与定位》和GB/T13734—2008《耳穴名称与定位》执行。中西药名以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均由中国药典委员会编写)为准。确需使用商品名时应先注明其通用名称。中药应采用正名,药典未收录者应附注拉丁文名称。
3.2统计学符号:按GB3358.1—2009《统计学词汇及符号》的有关规定,一律采用斜体排印。
3.3计量单位:执行GB3100/3101/3102—1993《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所有部分)量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具体执行可参照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编写的《法定计量单位在医学上的应用》第3版(人民军医出版社2001年出版)。
3.4文字: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和新闻出版总署2010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以及1992年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以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和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3.5数字用法:执行GB/T个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