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化学与放射化学》来稿在标题后注明作者的姓名、工作单位、所在省市、邮政编码。文章末尾注明详细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2)《核化学与放射化学》来稿须附有作者单位(学术委员会或业务部门)对文稿内容的学术性、真实性、作者署名是否正确以及内容是否涉及保密问题的审查证明(可在本刊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文稿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请按《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在参考文献中写明,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投稿人自负。
(3)《核化学与放射化学》收稿后本刊将立即寄发收稿回执。收稿后4个月内编辑部将通知作者是否录用(特别约定者除外),作者在收到修改意见单后,6个月内必须将原稿、修改稿、意见单寄回编辑部。超过时间,作自动退稿处理。
(4)文稿中,外文字母必须分清大、小写;上、下角的字母,数码和符号等位置的高低,应区别明显。
(5)来稿要求文题简明(20字以内),须有中文摘要(含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和与之对照的英文摘要。英文摘要中须写明题名、作者姓名(汉语拼音)、作者单位(英文)、地址及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