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制与社会》篇名:一般不超过15个汉字且黑体,一般用小二以上字号。
2.基金项目:凡须注明项目名称的,将项目内容、主持人、编号置于文章标题下,作者简介前。
3.本刊不退稿,请自留底稿。请作者注明详细联系方式(电话、地址等),以便及时取得联系。
4.文内标题简洁、明确,层次不宜过多,序号为:一、(一)1.(1)1)第一层次一般为黑体,第二层次一般为楷体,不加任何标点符号,同一层次的格式须统一。
5.数字用法:凡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各种记数、计量均用阿拉伯数字;夏历和建国以前的历史纪年用汉字,并以圆括号加注公元纪年;邻近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采用汉字。
6.参考文献:对文章所参考的文献的作者、出处、版本等详细情况的注明,不得与“注释”中的内容有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