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发表论文适时了解掌握最新质量法规及产品标准
生产者应设置专门部门或人员主动收集了解国内和国外最新的产品质量法规、认证制度、产品标准动态,尽最大努力规避由于不了解产品法规或产品标准发生更新的风险源发生。
各国关于产品质量都有不同的标准要求和认证制度,尤其美国与欧盟国家,政府在产品安全方面监管很严格,相应的处罚也很严厉。因此,生产者相关专业人员需要特别了解适时跟进出口国关于产品质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变化,并通过内部有效的传达机制触达企业内部的主管领导、出口业务人员及研发生产人员各层级,同时需培训提升各岗位人员的产品责任意识与合规观念,以最大限度规避出口产品质量违规的法律发表论文风险。
此外,对于国内产品标准发布过渡期的规定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5号令20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也特别规定了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制说明时须编制过渡期的设置,即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作出规定。因此,为了最大程度降低强制性标准更新带来的风险,生产者需要紧密跟进标准的起草修订情况,在标准发布前就应开始进行产品的标准升级准备,在标准发布时生产即可马上切换,这样在标准实施过渡期内可最大化地消化库存,防范标准变更产生的风险。
二、需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保障发表论文流程
企业需从产品的设计开发、采购、生产制造、销售、运输、服务等各个环节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保障流程,重视风险事前管理的战略作用,尤其需要特别强化以下制度建立。
(1)设计开发需按照APQP产品质量先期策划建立产品概念发表论文设计、设计开发、验证、确认的各阶段流程控制,并做好设计可靠性的前期预防及验证工作,可以很好预防产品设计端的质量风险。例如,在设计初期应确定可靠度目标及相应的置信度指标,根据历年的维修信息或者实验室可靠性试验数据,利用minitab软件,使用方法可参考《minitab统计分析方法及应用》第11章,选取形状参数,找到合适的可靠性寿命模型,利用可靠性试验设计工具选取测试样本量以及测试周期,确定严格的可靠性测试计划验证确认控制,是有效控制产品设计端的质量风险的一种很好手段。
(2)需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和体系,实行PPAP生产件批准流程,确保产品原材料和零部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同时在引入供应商时对其质量保证能力要做严格的评估,确认其是否具有相关产品的生产资质,如营业执照范围是否涵盖相关产品,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资质等,这些看似简单但经常容易出问题的方面在供应商引入及评价的checklist清单上应该清晰列出,并有相应机制确认核查。
(3)需建立完善的工厂质量能力保证系列流程机制。尤其是对于家电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工厂保证能力制度建设方面一定要确保达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规定,如工厂内部必须建立3C强制性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制度,强制性认证标识的管理制度,一致性控制制度,对所有的关键元器件建立进料检验,制程首检,终检确认制度等。对于不合格产品则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以及产品召回制度。
三、发表论文销售合同需明确产品技术标准要求及质量验收和质量异议条款
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需明确产品的技术标准,并在企业内部得到技术、质量等相关部门的评审认可,同时在质量验收条款中写明买方的验收责任义务,发表论文如对产品外观数量及必要的内在质量验收,设置合理的验收期限;对于质量异议条款写明异议处理的程序,包括异议期限、可提异议范围、处理流程、损失赔偿范围等,这样可以有效规避产品质量标准订立不合理,及验收要求不明确带来的风险。
四、需建立有效的产品标识标注的管理发表论文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不合格问题在各类省市及国家监督抽查中经常发现,是一个风险重灾区。主要原因是规定产品的标识标注的法规众多,造成企业相关岗位人员对标识标注所属的法规标准不熟悉,加之往往从意识中认为标识是一个简单的事项从而不重视,没有一个有效的管理机制。因此,家电企业生产者应清楚产品的标识标注应遵循的法规发表论文要求:首先,在《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生产者应当标注的事项和禁止标注的事项作了明确要求。《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无产品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对于列入目录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标注作出了规定。另外,各品类家电产品的产品标准里也各自有不同的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如GB4706.12-20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水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里的第7章标志和说明;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第7.1条款标志,都有特别的对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在了解法规的基础上,企业需建立有效的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办法,从产品开发源头对产品的标识标注进行评审复核,在法规标准变更时,对标志所涉及的产品铭牌,外包装标志,说明书等都要做相应变更,并在流程机制上确保变更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