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文发表立法方面完善
1.明确犯罪情形的具体认定标准
前文提到“以赌博为业”在实践中难以认定,可以对其界定给出更明确的标准,例如是否因赌博而受过相关处罚并达到一定的次数,据此来进行判断。“开设赌场罪”被独立出来是因为该行为通常是由特定组织所进行的集团化操作且危害较大,该罪的主犯一般对网络赌场进行经营和控制,而对该罪的共犯司法解释虽然进行了具体的三种分类,但实践中的情形却不可能完全相同,论文发表笔者认为还需要从其产生犯罪意图的先后以及获利的金额来进行判断。
2.合理调整量刑幅度
网络赌博不仅在本质上与传统赌博无异,还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应当提高最高法定刑,刑罚不仅可以对已经犯罪的人进行惩戒,更重要的是可以使有犯罪念头的人能对严厉的刑罚产生忌惮以预防犯罪。高额利润的诱惑再加上较轻的刑罚而使得犯罪人存在“稳赚不赔”的侥幸心理,自然难以起到刑罚的威慑作用。最后还应该对从重处罚的情节进行规定,《刑法》并未对一般赌博进行相关规定,考虑到网络赌博犯罪的特殊性,应当对如特殊身份、特定人群和“再犯”等从重情节进行具体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3.明确网络赌博犯罪管辖权
网络赌博犯罪的跨国性和虚拟性使得身处异国的人能对我国公民实施犯罪,设立在境外却以国人为目标的中文赌博网站就是其中的典型。按照传统的管辖权模式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规制存在很大难度,且《意见》对于网络赌博犯罪的规制根据属地管辖为主实施刑罚,而在网络空间,犯罪地和结果发生地都难以判断,且只能对身处国内的人员进行处罚,却无法查处中国领域之外在赌博合法化国家的网站建立者和主要成员,只能实行查封网站的措施,然而往往出现犯罪者更换域名或服务器后卷土重来的情况。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应该积极寻求和加强与他国的合作,在尊重双方国家主权和缔结国际公约的前提下与其他国家达成共识,争取到网络犯罪的被害国优先管辖,从根源上遏制网络赌博在国内的发展。
(二)综合论文发表治理,提前预防
1、赌博网站溯源。对部分赌博网站公安机关的查处会失效,但是网络赌博犯罪集团在搭建服务器时早就绑定了大量可供使用的不同域名,使用周期短,一旦受到打击就会进行更换,但是往往这些不同的网址存在幕布关键字母和数字的相似性,可以根据已经被查出的网址进行反向解析,通过其使用的域名和服务器IP结合大数据进行分析,查出其他正在运营的网站并进行位置论文发表分析。
2.加强监管和警企合作。目前所使用的主要技术中,黑名单技术和静态技术均无法主动识别新的赌博网站,动态监测虽然能发现新的赌博网站但是准确率较低,经相关专业学者研究提出了可以从图片、文字等信息对违法赌博网站识别的方法,可以在识别的技术手段上进行加强。
3.大力宣传反赌。相比反诈所进行的单位、社区、门户等高密度的宣传,反赌危害的宣传力度较弱,加上多数人认为“小赌怡情”,不以为然,因此才会侥幸大意参与到网络赌博之中。我国反诈宣传的社区喇叭、横幅、讲座宣传效果较好,反赌也可以采用宣传片、电梯海报等方式来提高公民的意识。
(三)论文发表小结
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许多传统犯罪都衍生出了新的模式,其中网络赌博犯罪在信息化技术支持下越来越多样化,其面向群体更广,时间空间限制更小,因此具有比传统模式更大的危害性,其国际性和复杂性使得网络赌博的犯罪规律更难把握,蔓延趋势更快,尤其在当前疫情所导致的跨境协作更加难以进行的情况下打击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考虑到目前我国针对网络赌博犯罪的相关法律还存在许多漏洞,无法对网络赌博的蔓延进行有效遏制,还需要建立更具有前瞻性的相关法律论文发表体系,并对信息化时代网络犯罪治理进一步探索,同时也需要社会多方参与进行全面的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