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浏览杂志社官方网站
法律论文

域名抢注的法律规制办法研究

一、案例及问题的引出
  2015年1月24日,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诉Lingxiulan”(案件编号:D2014-1902)一案做出了裁决,裁决认定Lingxiulan的“凤凰网贷”恶意注册并使用域名和,并判定将以上两个争议域名转移给凤凰网所有。
  凤凰网被恶意抢注域名只是泛滥的域名抢注现象中的一个。近年来,许多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被恶意注册域名或相似域名的现象频发,给企业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据《大庆新闻》2013年12月28日报道:“大庆56个著名商标和老字号域名被抢注。”笔者在百度上搜素“域名抢注”这一关键字,有1,190,000个相关信息出现,其中位于前列的信息大多为专门从事域名抢注组织发布的广告信息。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将重点探讨如何对域名抢注行为进行有效合理的法律规制。那么为了探讨清楚此问题,本文先从域名抢注现象泛滥的成因入手。
  二、域名抢注现象泛滥的成因
  (一)域名的概念
  IP是每一台主机所享有的唯一的、固定的地址,主机通过IP接入网络实现互联通信。IP地址是唯一的,以区别在网络上成千上万个用户。为了保证网络上每台计算机的IP地址是唯一的,用户必须向特定机构申请注册IP地址。但由于IP地址采用的是二进制数,记忆比较复杂,为方便人们访问网站,更简洁便于记忆的域名便出现了。域名可以由一串字母或者是字母与数字等构成,是被符号化的地址。每一个符号化的地址都与特定的IP地址对应。
  由此可见,域名是上网单位的名称,是一个通过计算机连接网络的主机在网络中的地址。一个企业如果希望在网络上建立自己的主页,就必须取得一个域名。通过该注册的域名,用户可以登录企业主页以详细的了解企业信息。域名是上网单位和个人在网络上独一无二的标识,起着重要的识别和引导作用。
  域名的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管理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提出的域名是否违反了第三方的权利不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每一个注册的域名都必须是唯一、不可重复的。域名资源的有限和稀缺是导致域名抢注现象泛滥的重要原因。
  (二)域名和商标的关系
  在信息网络时代,域名的标识引导作用越来越突显出来,域名具有非常大的商业价值,成为企业在网络时代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途径。它不仅代表了企业在网络上具有独立的位置,也是企业的产品、地位、形象、商誉等的综合体现,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同时,域名也是一种智力成果,它是有文字含义的商业性标记,与商标、商号类似,体现了创造性。域名同商标一样,对企业具有重大的价值,发挥着巨大的商业作用,但是域名和商标毕竟还有区别。域名的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在全球范围有效。域名不受时间限制,一经注册便永久有效;域名的专有性也是绝对的,因为域名在网络上是绝对唯一的,一旦取得注册,其他任何人不得注册、使用相同的域名。另外,域名非经法定机构注册不得使用,这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不同。因此,可以说域名是一种与商标一样具有商业价值的无形资源,但域名不是商标。在对域名抢注行为的规制上,不能简单适用《商标法》。
  (三)域名抢注现象泛滥的成因
  上文阐述的域名和商标的关系,实际上也是域名抢注现象泛滥不绝的原因之一。由于域名的标记指示性的作用,域名与企业名称,企业所属的商标必然存在着先天的联系,用户在访问网站时自然就会把商标和域名联系起来。最优的配置当然是企业的商标、域名统一。但在实践中,域名抢注的事件屡屡发生。其中原因包括上文论述过的域名是稀缺资源、域名和企业、商标具有先天联系,域名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等原因外,还包括目前域名的后缀多样、企业未能及时注册域名等原因。企业很难一次性注册完所有域名,并且注册所有域名的成本和管理费用极高,这对于企业也是不切实际的原因。对于知名企业来讲,域名抢注是更难防范的。其产品可能还未进入一国市场时,就已经被此国个人或企业抢注。
  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及完善意见
  目前,我国法院在审理域名抢注纠纷案件时,可以作为审理依据的法律规范文件主要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域名的司法解释》,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作为行政规章,在事实上也经常成为域名抢注纠纷审判的参照。
  当前,我国的对域名抢注行为的规制主要是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规章为主。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对域名抢注行为起到了一定规制作用的同时,但也要看到我国目前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规制仍然存在问题:这些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规则散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民法通则》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不完整,就使得目前的法律法规不足以应对复杂的域名抢注情形。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域名抢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最终需要依靠统一域名抢注立法,确立域名抢注法律规制的基本规则;同时也需要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构建多层次的域名抢注法律规范体系,从而为我国规范域名抢注提供多种法律手段。
  一方面,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域名抢注法》,对域名抢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规定。以解决我国目前域名规范性文件体系不完整难以应对复杂的域名抢注现象的状况。这部法律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专门部门起草制定后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作为规制我国有关域名抢注现象的专门性法律,从而对域名抢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性规定。
  另一方面,可以修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域名抢注提供多层次的法律规制手段。笔者认为,修订法律应当把握住域名抢注的本质。域名抢注的本质是利用商标,尤其是知名、驰名商标及商号所蕴涵的影响力为自己牟取不法利益,因此域名抢注就是一种本质上和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似的在虚拟空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范。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具有的灵活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也有利于这部法律作为规制域名抢注现象的法律。我国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一方面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域名抢注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清晰的厘定。另一方面扩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解释,将其中的市场交易扩大到虚拟电子市场交易中,以更有效地遏制抢注域名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笔者认为制定专门性《反域名抢注法》与修改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置,应该以《反域名抢注法》为基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灵活应对机制。如有超出法律规制的新的域名抢注现象出现,可以以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应对措施。
  四、结语
  为妥善治理我国域名抢注泛滥的现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泛域名抢注法》,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治理域名抢注现象,有利于消除不正当竞争,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杜小卫.域名抢注及其法律规制[J].河北法学,2008,06:30-34.
  [2]唐永忠,邵培樟.域名抢注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完善[J].法学杂志,2004,03:70-72.
  [3]董瑞玲.网络域名抢注的法律问题探讨[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01:65-66+70.

热门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