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性别选择中的性别伦理问题生育性别选择如果仅仅是停留在个人的兴趣或喜好阶段,还未转化为具体选择行动,并未对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造成任何影响,似乎是无可厚非的非道德领域。问题是现代科学技术的触角不断延伸到人类生育活动领域之中,将个人与社会、当代人与后代人、权利与义务等多方面伦理碰撞和冲突呈现在人们面前。
1. 性别选择技术的性别伦理问题一般认为,性别选择是有目的地选择后代男女性别的技术和手段,主要讨论性别选择技术的问题。生育选择技术通常会受到受益家庭的褒扬,这是因为它不仅能帮助他/她们生育孩子,还让他/她们获得理想性别的孩子; 在实行计划生育的条件下,性别选择可以减少生育孩子的数量,提高生育“质量”并完成生育家庭保持性别平衡,实现“男女双全”的生育愿望; 从某些基因病的遗传方式( 如血友病,男孩患病几率更高,生女孩有利于优生) 来看,可以通过性别选择,达到优生目的,从而促进妇女健康和家庭幸福。从社会角度来看,性别选择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也可能会有好处: 控制伴性的和受性别影响的疾病,促进家庭幸福,有利于降低出生率,有利于积累有关生殖的知识; 提高生命质量,促进社会发展; 增益人种进化和人类繁衍。实践中,在英美等一些极少数发达国家把胎儿鉴定和选择视为合法。
另一方面,生育性别选择技术的广泛应用可能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生育性别选择使得一些女性胎儿在孕育过程中被人为终止生命历程,未能出生,也使得一些女性婴儿在出生后被积极的或消极的溺弃而至生命夭折,剥夺了女婴的生存权; 使得一些重男轻女家庭的孩子在其成长过程中受到进一步的歧视和伤害,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发展权利未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侵害了女孩的发展权; 使得孕妇不得不经受更多的孕产风险,既遭受身体伤害,又遭到心理创伤损害,严重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 造成社会两性比例失去平衡 ,有限医疗卫生资源大量浪费,女性婚姻家庭地位下降,人类遗传基因水平急剧下降等多方面影响。实践中,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明令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2. 性别偏好的性别伦理问题如果我们不执着于生物医学论域,试图去超越“技术路线”的思维畛域,去广泛探讨生育性别选择中的生育观念、文化、制度等问题,也许会更有助于全面认识并有效解决这一困扰当代中国的、事关全局的社会问题。自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的很多研究都认同“男孩偏好”因素的存在,认为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增加家庭劳动力和养老保障的经济效用预期、精神慰藉的心理需求等多方面因素造成了男孩偏好,并研究了性别偏好的度量方法。性别偏好观念借助性别鉴定和选择技术手段,引发性别选择行为,加之一些外因( 如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的要求、计生服务管理工作的缺漏等) 诱发导致了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社会结果。性别偏好既可以表现为重男轻女,也可以表现为重女轻男,目前最严重的问题是重男轻女,在生育领域即表现为男孩偏好。
男孩偏好的生育性别选择行为,对人类社会的基本伦理准则构成挑战和冲击: 那种有意排斥女性的生育行为,实质上是剥夺了“女性”应有的与男性同等的“出生权”。因此,在性别伦理视野中,这是一种侵犯男女平等原则的不道德行为。同时,基于性别选择需要,使用堕胎等方式来终止女性胎儿生命的做法,反映了对人的生命权的漠视和戕害,也是对人的生命的一种侵害和剥夺行为,严峻冲击着人类对生命的基本伦理信念。当然,孕妇对女性胎儿的选择性堕胎行为,还集中体现了女性自我意识扭曲,亲代生育权与子代生命权之间,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伦理冲突问题,而女性处于这种悲剧性冲突的正中心。
3. 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性别伦理问题我国研究者对出生性别比偏高是“实高”还是“虚高”的争论在跨入21 世纪的门槛时,随着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的公布,已基本尘埃落定: 出生性别比偏高无可置疑。它是生育性别选择的直接的人口后果和衡量尺度。随后对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研究和讨论一直延续至今,在其对人口、家庭、社会伦理影响方面形成了一些基本认识: 人们在生育性别选择中排斥女婴、“生男才止”的做法,必然会导致出生性别比和女婴死亡率升高,导致多生和超生,导致人口调控目标落空,导致人口性别结构失衡。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将会造成男性“择偶拥挤”,加剧婚姻地域挤压,产生拐卖妇女、买卖婚姻,导致对婚姻、家庭规范和制度的破坏; 将会增大妇女受伤害的概率,导致性犯罪和暴力的增加,冲击正常社会秩序; 将会导致女性就业市场受到挤压,女性社会经济地位和平等权益受到威胁,女性人权受到损害。目前,人口学界专家也已明确指出,出生性别比偏高影射对妇女的歧视与暴力,3000 万男性富余也就是约 3000 万女孩的缺失,其主要原因在于大量的女孩没有出生就遭到选择而堕弃,有的女孩出生后没有得到应有的照顾而夭折。
生育性别选择中的伦理问题,实质上是性别歧视与暴力的问题,既表现在排斥女性的道德意识、道德信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的主观方面,也表现在损害女性人权的性别规范及其背后的两性关系的客观方面。生育性别选择是违背现代文明社会基本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的不道德行为,也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等国际公约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生育性别选择的性别伦理分析性别伦理学抑或女性主义伦理学,都将“性别”作为一个基本分析范畴,而致力于推动性别公正、平等与和谐,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自启蒙时代开始,自由派女性主义的平等伦理主张被政治地表达为要求权利,被道德地表达为要求这些权利分配与份额上的一致性,在形成当代世界的政治与道德思考上有着深刻的影响; 与此同时代的自然派女性主义强调差异伦理,为女性打开了一种据自己的标准伦理地思考的方式,让女性发出不同的声音,其中一个结果是关怀伦理学; 最晚近的解放派女性主义认真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格言: 哲学的目的不是理解世界,而是改变世界,其解放伦理表达了一种对在妇女生活情境之积极改变的渴望,及更加正义的社会建构之渴望。
女性主义伦理学,同其他女性主义的思维领域一样,也基于一个承诺: 终止对妇女和女孩的压迫、屈从、虐待和剥削,无论它们出现在何处。20 世纪60 年代后期,女性主义伦理学问世,它的主要构成在于用传统道德哲学资源思考一系列的道德问题,诸如·99·对女性的经济歧视,约束性的性别角色、家庭暴力,强暴和不平等的婚姻,以及母亲自我牺牲的理想。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女性主义哲学家相应地试图把女性特有的道德视角引进到哲学伦理学中来,铸造反映女性立场的概念和方法论工具。
这种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催化剂是卡罗尔·吉利根的关怀伦理学,她认为,与男性关心公正、权利、自主性和个体性一类的实际道德问题的特征相反,女性通常更为关心关怀、个人关系和避免伤害他人一类的实际道德问题。女性主义伦理学的出现为女性解放运动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同时,也为伦理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性别分析法( 李桂梅、陈莉,2012) 。中国女性主义伦理学是当今女性主义哲学本土化中探讨最为充分、深入的一个领域。这里,拟借用女性主义伦理学强调的三个基本点,即“个人的即是政治的”的性别制度理论、“性别差异”的方法论、“关怀美德”的女性伦理观,来展开对生育性别选择的分析。
1. 生育性别选择的性别制度分析性别伦理学强调“个人的即是政治的”,强调“个人问题”,实质上是社会和政治问题。只有把“个人问题”放到广阔的社会政治背景中,才有可能认清问题的实质所在。以这一观念看待生育性别选择,便可以意识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因素对于不同群体生育意愿和行为的影响。换言之,生育性别选择除了预防遗传病的生理因素之外,主要取决于生育主体的生存环境和人生境遇,取决于相应的社会制度安排。例如,目前的“分性别”的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育性别选择。我国大部分地区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农村夫妇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在间隔几年之后可以再生育另一个”。
这一政策( 常称为1.5 孩生育政策) 从其内容看是“分性别”的,本身就包含一定程度的性别歧视成份,客观上又诱发了新的性别偏好选择): 首先,该政策的出台,其初衷是考虑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独女户”家庭劳动力、养老保障等现实利益。其次,该政策的实施前提是对一孩性别是男还是女作出区分。一孩是男孩的,就执行一孩政策,可谓“生男即止”; 一孩是女孩的,可执行二孩政策,可实践中易诱发“生男才止”的多生和超生现象。再次,如生育主体本身具有“男孩偏好”生育意愿,可以利用二孩机会,借助于各种现代性别鉴定和选择技术手段来达到既不需违反计生政策去多生和超生,减少生育成本,又可生育男孩的目的。在这里,该政策可能有助于弱化第一孩上的生育性别选择,却实际上强化了二孩的生育性别选择,这也就是为什么实行1.5 孩生育政策的农村地区出生性别比偏高程度最为严重的原因。最后,一些未实施或未能如愿实施生育选择性别的“双女户”的“两个女孩总能抵一个男孩”之类略带自我安慰和自我解嘲意味的说法,实际上典型地反映了“分性别”生育政策易被误导为否定女孩价值,承认或默许生育领域中的性别不平等现象。在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环境中,“独女户”被置换为“无儿户”,强化了父母对女孩的效用低于男孩的效用预期,再现了社会性别不平等。面对我国不断出现的生育性别选择问题及其相关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人口分布地域不平衡、未富先老等人口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应当从制度建构和政策保障方面关注社会弱势群体。
2. 生育性别选择的性别差异分析性别伦理学强调“差异”,不仅包括不同性别之间的差异,也包括同一性别内部的各种社会差异,如不同民族、地域、社会经济地位、文化教育水平的女性群体的差异。只有在性别公正关照下思考女性问题及其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中的问题,才有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新路径和新方法。性别伦理学从女性视角出发,以女性独有的方式,透过性别镜像,可以为我们理解和改造世界提供一条独特而重要的路径。有论者基于社会性别视角对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作出原因分析,认为,性别角色分工所导致的收入水平的性别差异是其经济动因,落后的社会性别意识是其思想基础,社会性别差异是其深层基础。
这种“差异”的视角对于分析生育性别选择很有启发意义。应该说,生育性别选择行为必然受行为者对性别评价的主导,受社会性别意识的主导,其他影响因素( 如家庭对劳动力、养老、祭祀的需求,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技术的滥用等) 都只是中介变量和外在因素,最终都要通过生育主体( 往往落实到育龄妇女) 的性别意识、生育意愿和生育决策起作用。经济收入上的性别差异,使人们出于经济收益和养老需求的考虑,自然地倾向于希望生男。由于诸如家庭、文化、教育、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的性别差异,使人们的生育性别期望严重偏向男孩。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模式使人们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性别刻板印象,将男女两性的自然性别差异刻板化为“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强女弱”、“男刚女柔”、“男才女貌”等社会性别差异,并在现代大众传媒和民间舆论的复制和传播下影响到女性人生价值和权利的实现,表现在生育性别选择中即为重男轻女。在退休制度、土地分配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制度中的性别差异也在客观上影响着生育性别选择。
3. 生育性别选择的关怀伦理分析性别伦理学强调“关怀”美德,并试图把“关怀”和“公正”原则整合起来指导人们审慎的伦理实践,只有以“关怀”原则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实施,才有可能实现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平衡。关怀伦理学诞生于 20 世纪 70 年代的西方社会,它以女性主义视角,主张尊重女性的道德体验,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强调相互的关怀。依据关怀理论,关怀方就要在身心上对他人或他物有所承认和承担,并通过自己的关爱行动来满足后者需求,因此而赢得被关怀方的积极回应。而且,关怀原则并不必然排斥公正原则,超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对立模式,公正完全可以意味着“最低限度的关怀”。以这一观念来看,生育性别选择实际上是“冰冷”的社会制度“安排”的结果。我国自 2006 年全面开展的关爱女孩行动,应该说是一种非常有益的尝试,有利于形成严厉打击溺弃女婴、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行为( 简称“两非”) ,维护女童的合法权益,消除性别歧视,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制度保障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
三、生育性别选择规制的性别伦理策略性别伦理的思想新运动是在广泛参与现代政治与社会变革的过程中的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并以一系列广泛而复杂的行动策略,促进了人们的伦理实践,使人们的生活变得不同。对于当前令人瞩目的生育性别选择问题来说,至少可以采取公平、差异和关怀策略来谋求该问题的更好解决并推动更合理的生育伦理秩序的构建。
1. 生育性别选择规制的性别公平策略推进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创造公正平等的制度环境。逐步消除歧视性生育性别选择,一个基本和首要的方面就是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为实现社会性别公正的目标,政府在出台任何一项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决策之前,应当保持高度的社会性别敏感,从社会性别角度对立法、政策或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实质性平等审查,充分考虑其对女性和男性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探索建立性别平等咨询机制和监督机制),在程序公正方面充分保证从决策前的调研、论证,到方案的确立、修订,再到执行、监督的全程审查以保证女性的权益,力避公共政策中的性别缺失。确立大人口观,将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宏大背景中,充分考虑到与此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制度的协调一致和相互配合,逐步清理涉及性别歧视与暴力的法规政策,并适时进行“废、改、立”工作,如废止1.5 孩政策、适当放宽生育政策,修改退休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推动社会性别预算、性别平等立法进程。缩小或消除女孩在获得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机会不平等。要破除一切限制妇女获得稳定的工作、同工同酬和财富积累机会的制度或习俗,要重视塑造家庭中的性别平等文化,保障促进性别平等的财政投入。
加强公众社会性别意识教育和培训,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舆论空间。生育性别选择也是文化选择。我国现阶段严重的歧视性的生育性别选择,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传统社会性别文化影响下的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中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性别平等不能仅现于高层倡导,要通过构建现代生育伦理文化,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环境,最终转化为普通民众实实在在的生活方式,这就需要必要的社会性别意识教育,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多方拓展参与式社会性别培训,提高女性社会性别意识觉醒水平。着力打造计生宣传教育平台,提高公众对生育性别选择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使之形成“生男生女一样好”的生育观念,这样生育性别选择自然而然就会减少。
2. 生育性别选择规制的性别差异策略全面推动妇女儿童发展事业,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提高妇女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能力和水平。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妇女、拐卖妇女儿童、溺弃女婴等犯罪行为,加强打击“两非”的综合治理力度,大力推进生育性别选择技术和手段管理制度创新,依法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积极构建倾斜性政策体系,促进男女实质平等。
如果说“不分性别”的制度公正是侧重于消除性别歧视,那么“分性别”的政策倾斜更侧重于促进实质平等。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探索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女儿户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体系,实行倾斜保护。在社会救助如扶贫济困、慈善救助、小额贷款、项目扶持等方面对女儿户给予政策性倾斜。创新机制,坚持和发展对女儿户的奖励扶助政策,坚定民众实行计划生育的信心,改变性别偏好的传统观念,牢固公众的社会性别意识,筑造生育性别选择的第一道防线。
3. 生育性别选择规制的关怀伦理策略有效开展计生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妇女赋权。赋权是指男人和女人,能支配自己的生活,他/她们制定自己的生活议程,获得技能,建立信心,解决问题,能够自立。对于妇女而言,赋权,代表自己进行选择和发言。开展切实有效的人口和生殖健康服务,保障女性生育权利,加强女性生育保健意识,提高女性使用健康服务的能力,促进女性个人发展,促进女性自我赋权和社会对女性的赋权,满足女性实用性别利益和战略性别利益需求。在综合治理高出生性别比、青少年性和生殖健康与权利等项目中融入社会性别视角,促进妇女赋权)。
深入推进关爱女孩行动,标本兼治生育性别选择问题。近年来,由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起的针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制定的、从精神与物质层面给予奖励和扶助的“关爱女孩行动” ,在引导人们尊重生育性别的“自然选择”,保障女性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中担当了重要角色,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将全国各地实践经验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机制与制度创新机制,努力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关爱女孩行动模式,标本兼治生育性别选择问题,促进性别平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参考文献][1]邱仁宗. 生命伦理学[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肖君华. 生育性别选择的伦理省察[J]. 湖南社会科学,2003,( 5) :24.[3]顾宝昌.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概论[M]. 北京:中央广播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