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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浅谈应用法学与文人法学

摘 要应用法学是一种适用法律或者应用法律的科学,在多个方面具有鲜明的特征,例如操作的突出性、主体分明、内容综合、方法论的特殊性等。其主要研究对象为探究从事不同法律相关职业但皆具有的共性要求。应用法学的应用基础在于适用于法律的基本理论、相似案件的统一化处理与特殊案件的另类划分。其目的在于形成一套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应用法学相关体系。

关键词:应用法学;文人法学;公平公正

 

一、应用法学的概念及内涵

应用法学概念的提出是相对理论法学来说的,它具体指的是部分特殊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用法律或者是适用法律的原则、途径等具体内容的法律学科。目前我们认为应用法学的包含内容种类繁多,主要是以下几个学科: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军事法学等以及各类诉讼法学等相关部分法学。然而笔者对“应用法学”的概念有不一样的见解。一般来说,之前列举的那些相关的部门法学应当是包含于理论法学的范围之内,而“应用法学”应该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兴学科,有自己独特的学科特点,这些特点使其有别于现已存在的部门法学,又不同于那些单纯的理论法学。

 

二、应用法学的主要特征

(一)操作性突出

理论法学研究的重点主要是法学的概念、原则、价值等理论上的相关内容,其主要侧重点在于理论基础和与立法相关的内容,它的主要特征就是学理性。但是应用法学不同,它研究的不是表面层次上的问题,而是如何实现对法律的合理应用的实际操作问题,其侧重点在于法律的具体内容规定与法律的适用范围,操作性特征突出。

 

(二)主体性明显

理论法学的基础是法律事实,它所研究的重点是合理调整特定的法律关系,其中包含主客体、内容等等,重点突出案例存在的客观性。但是应用法学是以法律的统一实施为基础,研究方向主要是从与法律有关的部门或机构以及在该部门或机构工作的具体人员的角度出发,寻找他们实施法律或者合理运用法律的技术、原则、途径等,表现的主要是人实施的主观性。例如,运用理论法学处理刑事案件时,刑事诉讼法的侧重点就是案件的立案、侦查、发起诉讼、判决等处理案件的步骤顺序问题,刑法学的研究侧重点是构成犯罪过程以及案犯的刑法处理等案件结果类问题。然而在应用法学学科上,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制定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例如律师、法官、警察等在处理某些刑事案件时是怎样运用法律来实现其价值的,具有明显的主体性。

 

(三)综合性鲜明

理论法学在对学科进行分类时的主要标准是调整对象,其分类主要是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等学科,然而仅凭某一种学科想要解决某一法律问题是不可能的。应用法学的学科的宗旨是全力解决实际性问题,在践行法律的过程中会同时涉及多个法学学科,例如:在解决某一离婚案件时,肯定会提到当事人的财产分割,这时候应该用到的法律就不仅是离婚法了,还应用到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才能较好的解决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如果当事人想提出诉讼,还会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所以笔者说应用法学具有鲜明的综合性。

 

(四)方法论特殊

理论法学主要有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以及文献分析等研究手段,应用法学的研究手段也有很多,例如整理相关案件、开展问卷调查、举办个人访谈活动等。具体的研究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①收集生活中的各种大大小小的具体案件,将其分类后进行分析总结,对相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为研究案件审判时法律的应用,以此来实现适用法律的统一性。②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特殊案例重点关注,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深刻剖析,将其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特殊案例,为实现法律统一做出指导。

 

三、“文人法学”的特色所在

(1)华丽的语言、异样的眼光是“文人法学”具有的独特魅力,有时还会包含精彩的隐喻在内。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法学的枯燥无味,古板生硬。其中的代表人物为朱苏力教授,他自己本来就是写诗的好手,他的文章以“文笔优美,音韵丰沛”著称,最近几年还直接进军“法学与文学”的范畴,开始着手研究“文人法学”,也为该类法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2)尽管“文人法学”本身并不具有排斥性,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某种“阴谋”。它通过把情感融入到文字中,增加了作品的感染力,这样很容易与读者产生情感上的共鸣。在这个方面,贺卫方教授的造诣还是很高的,他的作品用是很容易感染到读者。

(3)“文人法学”有时会体现出自己的“高姿态”,表面上看起来对某些法学学科不在意,但是却暗中蓄势,等待着合适的时机一举将其反超。提到这,就不得不提冯象老师了,他的作品可谓是经典中的经典。

 

历史上也不乏那些法学的“背叛者”,他们在“背叛”法学之后向其他方面发展也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比如马克思、歌德等等。值得指出的一点是,他们选择的“背叛”方式不尽相同。马克思和歌德选择的“背叛”就比较彻底,而卡夫卡的“背叛”却不是那么全面,虽然他仍然站在法学的领域,但是却有其他的研究方向。

总之,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指定法律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应用法律的,它存在的主要目的是达到法律实施的三个“统一”,即协调统一、尺度统一以及示范统一,并且在理论基础、相似案件统一处理、另类案件特殊处理的基础上构建一套科学化合理化的应用法学学科体系。

 

参考文献:

[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 现代汉语词典[M].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1.

[2] 陈世瑛, 张达明. 工程本科生培养模式的研究[J]. 江苏高等教育,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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