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民事案件呈现井喷型增长,并且当事人对审判的公开要求越来越高。基于传统媒体条件下的审判公开受到诸多条件因素的制约,公开效果受到一定影响。新媒体在民事审判公开工作中的有效运用,有效破解了这一瓶颈因素,借助于数字媒体和网络资源,实现了时间与空间上的拓展,成本更低、范围更广、速度更快,在维护群众司法知情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对推动司法公开工作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当前新媒体运用于民事审判公开的主要方式
(一)运用自媒体进行民事案件庭审网络直播
近十年来,我国司法公开工作持续得到完善,特别是近年来引入的民事案件庭审网络直播形式,极大地提升了我国司法公开程度。从1994年首次开展庭审直播以来,伴随着网络的推广与升级,民事案件庭审网络直播也进入了全新的阶段,主要方式有四种。
1.网络视频直播。法庭开展庭审过程中,运用视频摄录设备并借助于网络,进行同步播放。这一方式具有即时性,观看不受地理条件的限制,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感受法庭审判的氛围。观众可以自由切换不同法院的即时民事审判活动,观看人数越多、监督的效果也就越好。开展网络视频直播对法官自身严格要求也有较好的促进和约束作用,无论是庭审的程序要求,还是过程中的一言一行,都会得到更加规范。全国在这一方面起步较早的是上海法院系统,现在通过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可以便捷地选择不同地区法院的民事审判网络直播,非常便捷。
2.图文组合直播。图文直播形式也比较常见,对庭审过程用文字进行描述,主要通过文字对庭审内容进行表达,运用适当的图像图片进行补充,主要运用书面对话让观众一目了然。这一直播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直播的内容重点突出,观众能够较快地把握案件审理的重要因素,对案件的具体内容全面了解。中国法院网开通图文组合直播已经有14年的时间,在这一形式的探索中有较多的亮点,特别是设置网友评论以及嘉宾访谈等,既能够让大家发表见解、了解民意呼声,同时也站在专业的角度对案件进行点评,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尤其是对一些社会关注案件、法律运用难题等,具有较好的公众普及功能。
3.微博同步直播。借助于微博平台,同步发布描述的文字、拍摄的图片或视频,以及与读者进行互动,对民事案件庭审进行直播。只要具有网络终端设备就可以登录微博浏览庭审情况,还可以进行评论和转发,传播的速度快、成本低,所产生的影响更是空前。近年来使用微博进行庭审直播最成功的莫过于济南中院对薄熙来案件的审理,微博接近180条,图文超过15万字,满足了社会各界对这一案件审理过程了解的需求,真正做到了审判公开。
4.微信公众号直播。不少法院开设了微信公众号,并加大了宣传力度,越来越多的智能手机用户通过关注法院公众号,接触到了民事审判的直播,并给予了高度关注,推荐更多的用户关注公众号,扩大了庭审直播的受众数量。一些基层法院在开展普法宣传等活动过程中,不仅设置了宣传展板,而且在显著位置宣传微信公众号,鼓励更多的观众关注公众号,也为直播浏览量的提升奠定了基础。
(二)运用自媒体实现裁决文书网络公布
法律的公平公正离不开监督的制约,推动民事审判公开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其中裁判类文书资料的网络公布,能够最大限度地将民事审判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其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自由裁量的把握精准度都会受到各方的查验、考量,对推动司法公正是一种客观的促进,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公布。
1.在专业网站直接上传裁判文书。我国法院系统发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是中国裁判文书网,由各级法院通过规定程序和操作步骤将裁判文书报送到这一平台,并及时予以公布,最高院主要实施指导与监督。国内实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制度已经有接近4年时间,通过该网进行公布的占绝大多数,民事审判类文书占比超过60%,大多数群众是通过这一途径查询相关裁判文书,对深化司法审判改革与公开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最高院对加快公开平台建设作出了明确要求,这一平台发挥了重要功能。
2.通过政务微博公布典型案件的裁判文书。法院工作不仅在于审判,还承担着普法的重要职责。每一个法院在工作中都会遇到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件,审判中适用的法律、追究的范围、赔偿的额度等,都是全社会所关注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参考借鉴价值。对于这种类型的裁判文书,完全可以在法院政务微博上进行公开,扩大这一案件审理对群众普法的影响,让更多的群众懂法尊法和学会用法。
二、对当前运用新媒体公开民事审判存在问题的分析
将新媒体广泛运用于民事审判公开工作中,有着显著的优势和长处,但是任何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有双面性,如果不加以规范和约束,容易出现一些负面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媒体直播民事案件庭审可能造成当事人隐私泄露
与刑事审判不同,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两方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对他们的隐私进行保护是必要的。但是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各级法院决定案件庭审直播的方式方法以及内容,对当事双方的意愿兼顾较少。运用新媒体进行庭审直播环节,案件审理环节、裁判文书内容等,其中都有可能涉及一些当事方的隐私信息,如果在公开过程中没有加以恰当的处理,很容易导致当事人隐私信息的非故意泄露。较为典型的属于离婚案件,在进行庭审直播过程中必须要对姓名住址等予以技术处理,个别法院在这一方面没有考虑周全,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甚至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二)新媒体直播民事案件庭审缺少完善的制度与流程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对民事案件庭审直播工作的要求比较含糊,大多数还是属于原则性的要求,对操作层面规定不够细致,也有的地区对这一方面有简单的规定,具体实施与操作过程中还是会遇到难点。首先是对庭审民事案件直播的选择没有规划性,对于选择什么类型的民事案件进行庭审,更加符合普法要求、能够满足社会各界关注,缺少研究和具体规定,也有的法院在进行民事案件庭审直播过程中,描述的文字非常简单,也没有对格式进行详细规定,特别是在回应社会关注、焦点热点的时候,内容显得过于简单,还有的法院在直播过程中图像与声音质量较差,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庭审的实际效果。
(三)新媒体直播民事案件庭审中格式要求没有完全统一规范
由于不同地区对民事审判公开工作的领悟与执行效果不一,在上传法院裁判文书时候格式存在差异性,对案号的表述也不够规范,司法文书内容也经常出现一些问题,会影响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权威认识。
三、立足实际需要,不断优化民事审判公开中的新媒体运用方式方法
推进民事审判工作公开是不变的趋势,将新媒体作用发挥出来并妥善处理各种问题,是一项重要课题。笔者认为重点应当抓住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明确规则与流程尊重当事方隐私保护
对民事案件进行庭审直播要加以甄别,通过法律或者制度的方式,明确规定哪些民事案件不适用于新媒体直播,划定红线便于操作。在进行民事案件庭审直播前,法院应当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告知,如果有正当理由且反对直播的,法院方面应当认真研究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在直播的过程中对一些证人、案件查办人员的画面与声音也要进行技术处理,对网友留言等进行筛选,尤其是一些恶意的、故意颠倒黑白、误导群众的评论要予以剔除。对通过新媒体进行公开的裁判文书也要征求当事双方的意见,法定不予公开、当事人隐私保护需要不公开的,坚决不可公开,在公开内容上也要剔除姓名住址等敏感信息,要优先保证当事双方的隐私权。
(二)完善民事案件庭审直播筛选审查工作
对拟直播的民事案件,要严格进行审查与筛选,对涉及到个人隐私、企业经营和技术秘密、国家秘密等内容的民事案件,原则上禁止直播,并且当事双方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民事案件庭审,一般也不得直播。各地法院应当制定完善的审查制度与流程规定,确保上述要求落实到位。另外,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对群众具有普法教育作用的典型案件,也应当优先考虑庭审直播。
(三)努力提高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整体质量
对通过新媒体进行公开的民事案件庭审及其司法文书,一定要进行严格的把关,裁判文书内容正确、描述具体、结构完整,特别是要重视说理,阐述清楚案件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关联,叙述清楚逻辑关系,保持语言精练透彻,对于一些缺少说理阐述的法律文书应当予以完善。各级法院应当明确业务精湛人员专门对上网公布的法律文书进行把关,按照流程逐级审核,既要对文书自身的内容质量进行把关,同时再次确认是否符合公开条件。对于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要注重回头看,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对于不同地区在上网裁判文书要求统一方面,建议编制地区性的技术要求,做到规范有序。
(四)通过内容与形式创新提升新媒体运用成效
通过新媒体对民事案件庭审进行公开,首先要提高可读性,尽量多增加一些图像、视频等元素,避免单纯的文字内容,并且文字与图片、视频的组合要注意形式,通过恰当的组合增加内容的可读性。包括微博的长短穿插,发布内容的修饰与装扮等,能够帮助读者进一步迅速抓住关键信息。其次要注重表述的文字通俗易懂,直播的文字尽可能深入浅出,避免使用生僻的法律术语,或者对法律术语进行备注解释,帮助读者通俗地掌握并了解案件情况,还可以采取漫画形式增加表述的形象直观程度。另外还要强化新媒体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微信公众号等,要在各种教育宣传活动中加以推广,还可以在一些信息媒体中进行预告,让更多的群众知晓并关注,提高新媒体民事案件庭审直播的收看率。最后,各级法院还要强化新媒体技术手段的技术支持,引入专门人才或者进行岗位培训提升,对每一个流程环节进行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将新媒体运用于民事审判公开工作中,是对司法公开实践的一次有力探索,各级法院在充分运用新媒体促进司法公开工作中,还要注意弥补薄弱环节,扬长避短促进工作成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