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截止到2016年6月,我国网民总人数已达到7.1亿,网络普及率超过51%。在网络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必不可缺的交流平台时,网络突发事件频发也成为社会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网络突发事件的群体性、突发性、及时性等特点将社会或生活的小事发展成影响全社会甚至影响全球的大事件,成为对社会秩序不可忽视的影响力量。本文主要介绍了网络突发事件的定义和特征,并针对我国目前对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找出完善方法。
在网络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同时,网络突发事件也成为影响社会安宁不容忽视的一部分。近年来,以网络媒体为依托的键盘侠们将雅安地震、H7N9、钓鱼岛事件等突发事件通过网络发酵成影响社会的大事件;网络规制的缺失让不良的社会影响逐渐增加,网络平台开始沦为人们自我情绪宣泄的工具,虚假传播以及造谣煽动等社会现象也不乏少数。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国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行政治理手段往往难以奏效。怎么完善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法,完善治理法律漏洞就是目前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网络突发事件概述
1. 网络突发事件的定义。2007年1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定义为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关于网络突发事件的定义,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一种观点以特定事件为导向,将网络突发事件定义为一种新型的突发事件,如刘杰等将其称为“网络诱致突发事件”,在网络的作用下,小的社会事件演变成突发事件。叶金珠、余廉认为网络突发事件就是通过大规模网民的持续网络互动,迅速传播蔓延而对社会产生广泛的负面影响,危害或者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并需要政府应对解决的事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网络突发事件就是网络群体事件。笔者认为,网络突发事件的定义应该结合这两种观点来下定义,网络突发事件是一种发生在网络中的突发事件,不仅有突发事件的特征,也有网络特点,影响社会秩序的同时也会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需要政府或有关组织部门及时进行预防和管理。
2. 网络突发事件特征。网络突发事件以网络为诱发媒介,糅合了网络的传播快、互动性强等特性,往往就会显示出比一般突发事件更为复杂、影响更大的特点。
(1)群体性、突发性。我国网络普及率目前已经超过51%,农村网民总占比为26.9%,我国目前网民基数大、上网自由,很多生活中的小事,借由网络这一宣传工具,只要放到网上经过包装和传播就能成为一件群体性的大事件。
(2)网络突发事件门槛低、事件真伪难辨。只要经过网络传播,不管是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还是事故突发事件都能从原来的突发事件上升为影响力更大的网络突发事件,甚至会产生成倍的社会影响。而我国没有要求对网络交流实行实名制,因此很多网民在网络中,往往都虚构或者隐瞒了自己的真实信息。2016年11月30日,一篇《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卖文救女文章引发了网友们的极大支持,然而事件最后的反转结局却引起了很多网友的不满,很多人以善为本的价值观都受到了不小的打击和动摇。
(3)网民素质参差不齐。随着我国网络普及率的增加,任何人都有权力在网络中发表自己的观点,我国网络交流不理智的现象也开始逐渐显现出来。2015年5月网络上关于男司机殴打女司机的事情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在这件事情中,很多网民都没有自我分辨的能力,大部分都是盲目跟风,只凭借其他网友的主观部分资料了解事情,缺乏自我辨识能力。
3. 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组织针对网络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补救,并通过建立完善的处理机制,采取一系列的必要措施,从而解决网络突发事件,保证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保障人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相关管理活动。目前,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我国已经形成了初步完善的法律法规体制和预案机制,但是仍然普遍存在法律法规层级低、原则性内容比较宽泛、难以操作等不足,没有明确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二、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问题
1. 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门立法欠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网络方面的基本法律,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些法律和规定。而这些关于网络立法的部门规章也主要以网络信息安全、网络知识产权等内容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方面、公共卫生事件方面、事故灾难应急等方面都制定了自己独特的法律,其中涉及自然灾害类应急法律法规20部,事故灾难类应急法律法规43部,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法律法规11部,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法律法规42部。突发事件的立法往往层级都还比较低,主要也是以原则性的内容为主,缺乏可操作性,滞后性等缺陷十分明显,没有明确权责划分。而关于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立法也更加稀少,没有专门的法律出台。
2. 以行政立法为管理准则。我国网络立法大部分是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其中有关网络的部门规章达148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23部。仅有几部关于网络的专门立法,甚至有些法条只能在其他民法或刑法中找到,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刑法修正案(九)》。采取的多部门分散管理的模式也使得不同部门之间权责模糊,利益交叉,难以将立法落实于执法行为之中。网络突发事件治理以传统的行政立法为主或以网络立法为主,在执行过程中也就是行政部门的主观行为,以行政部门的利益目标为行为准则。
3.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多部门的管理机制,不仅可以让部门自主立法,也可以自助执法。不仅会造成我国立法现状普遍层级低的现象,还会使得立法内容相互矛盾,可操作性不强,无法执行到位。虽然我国网络立法中已经初步形成了事前预警、事中管理、事后补救的预案机制,但是还没有针对网络突发事件的预案体制。各部门各自为政,自我管理,容易造成推诿和扯皮,权利和责任也难以明确,也会影响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效率。
4.没有形成明确的追责体系。我国自古以来都有法不责众的思想,网络突发事件多发于群体性事件,且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信息不对称就使得追责更加难以实现。我国尚未确定一个明确统领的管理机构,也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机构体系,也没有确定的执法部门,在进行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时,还没有确定的法律条文来分配权利和责任,在进行管制时就容易造成无法可依、无法追责的现象。
5.执法人员专门知识的欠缺。网络突发事件虽然有传播快、突发性等特点,但是,在发生的前期往往都有迹可循,如果在前期就直接进行应急管理,往往不会造成影响社会的大事件。但我国目前针对网络管理这方面的人员还是比较少,网络专业知识也比较欠缺,再加上没有专门的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的支撑,很难做到事前管控网络突发事件。
三、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问题完善
1.建立专门的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形成体系化管理。我国目前没有建立一个专门的、明确的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部门,网络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大多是由行政部门来负责管理的,多部门的管理模式,看上去似乎将管理权力基层化,可以及时解决问题,但是多个行政机构都对网络事件或者网络突发事件有自主管理的权力,就容易造成推诿或者争抢或自相矛盾的现象,只有从上到下依次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组织才能使权力和责任分配明确,落到实处。从网络舆论的热点源头出发进行分析和管理,形成事前预警、事中调控、事后补救的管理体系才能时刻把握网络突发事件的走向,及时发现,及时管理。
2.完善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法律建设,扩大民主参与。我国网络立法的迅速发展有一个表现就在于基层立法数量众多,虽然低层级立法过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与高层级的法律法规难以整体把握,甚至自相矛盾等缺点,但是,不可否认正是因为网络立法的低层级立法的发展,才使得网络立法在2014年后能更加完善发展。
再者,网络突发事件是群体性事件,只有让民众都对网络突发事件有所认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做到文明上网,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网络突发事件的发生。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不管是从基础建设还是执法规制都应该体现民主的意愿,让社会大众都参与进来,设立民众监督和举报制度,从下到上完善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加大基层参与,扩大基层管理权限。
3. 培养立法和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网络突发事件不同于其他种类的突发事件,以网络为依托,更加难以预测。这就要求我们具备更加专业的网络知识和法律素养,在进行立法工作和执法的过程中做到从事实特点出发。网络警察目前对网络突发事件的了解还不够,缺乏对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专业知识,不能敏锐地捕捉到网络舆论的走向,对于阻止事态的发展也就有心无力了。
四、结论
随着网络化的普及,网络突发事件也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秩序不可忽视的力量。网络的优势使得网络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影响逐渐增强。但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相关立法还没明确,专门的组织也没设立。同时,多部门的管理模式也让网络突发事件的权责难以明确下来。网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不仅要求我们从上到下建立明确的法律法规,组建专门完善的管理体系,还要确定执法机构的权责。当然,还要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舆论敏感,及时把控网络的舆论走向,做到事前及时预警,及时控制。最后,做好群众工作,从源头发挥群众的力量,才能从源头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