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乡规民约是农村自治的重要规范形式,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东中西部45个行政村实地调查后发现,当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集中表现在保障基层民主、管理公共事务、分配保护资产等十一个方面。乡规民约积极作用产生原因主要有国家法律的确认、社会环境的支持、自治传统的发扬、集体认同心理的支撑、治村强人的推动以及村规民约的变革调适。乡村社会结构转型、行政权的过度指导以及村规民约自身制定实施方面的不足直接影响制约着乡规民约作用的发挥。应从主客观两个层面构建乡规民约作用发挥机制:主观层面应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客观层面应该提供制度保障,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合理构建乡规民约作用发挥机制。
关键词:乡规民约,乡村治理,积极作用
在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作报告时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强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要求“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这表明,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中,需要进一步提高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地位,高度重视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的价值,全面发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的作用,在乡村治理中充分运用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乡规民约、村规民约是乡村民众为了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保障村民利益、实现村民自治,民主议定和修改并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一直以来,村规民约都被视为农村自治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成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规定村民自治制度以来,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制定了村规民约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乡规民约在某些农村地区的社会治理作用仍不显著。因此,有必要对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进行实证研究,推进我国农村地区的法治社会建设。
作为一种重要的乡村治理方式和规范,乡规民约一直备受关注,研究成果颇为丰富。概而言之,国内学术界关于乡规民约的研究主要从四个视角展开。第一,“国家一社会”视角下乡规民约的“民治性”。我国乡规民约的两次研究高潮都是在“民治”思潮下展开和深入的,一次是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思潮,一次是改革开放后的“村民自治”思潮。乡约研究的肇始者和代表人物杨开道先生认为乡约主要代表了中国基层政治的两个重要属性:一则民治;一则官治。清末地方自治思潮以后,“民治”的理念就嵌入乡规民约与乡村建设之中,并延续到之后学者的研究中。我国确立村民自治制度正是清末民初“自治”思想的延续。随着晚近西方社会科学的传人,尤其是“国家一社会”二元分析范式的引入,奠定了对于乡规民约研究的“官治一民治”的理论基调。乡规民约到底是属于官治还是民治系统,如何安置二者关系成了乡规民约研究的中心议题。既有研究基本上都是在此框架下展开,内容涵括乡规民约定义、性质、地位、功能等方面。第二,“中心一边缘”视角下乡规民约的“特殊性”。“中心一边缘”视角认为乡规民约是某个区域或文化共同体内的特殊性规范,强调乡规民约的“地方性知识”特点。由于文化结构、自然结构等差异,在国家主体性规范边缘客观存在一些“地方性知识”。从此视角出发,既有研究强调乡规民约作为“地方性知识”的特殊性主要源自于宗教文化结构、区域自然结构的差异。第三,“传统一现代”视角下乡规民约的“传承性”。一些学者从历史的视角切入研究乡规民约,解析乡规民约作为“社会史的规范史”,从历史传统中寻找治理资源或现代法治建设资源,为弥合规范“断裂”与赓续传统作出努力。第四,“规范一秩序”视角下乡规民约的“治理性”。一些学者通过实证方法对乡规民约的具体实施过程展开研究,分析乡规民约在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整合、维风导俗上面发挥的“治理性”作用。
国外学术界对中国乡规民约并未展开专门、系统的讨论,与之相关的一些探讨主要从以下五个视角展开。第一,从法文化角度对中国传统乡约制度进行研究。如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岸本美绪、寺田浩明等人在讨论明清法源时附带讨论了乡约,尤其侧重作为传统乡约主要形式之一的家族法规及“约”的性质,乡规民约承载天理人情,是与国家法并行不悖的另一套规范。第二,从法律多元的角度研究包括乡规民约在内的非正式规范。在法律多元视角下乡规民约是重要的社会规范之一,在现代社会中调整和维持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持有此类观点的学者有罗伯托·曼格贝拉·昂格尔(RobertoMangabeiraUnger)、约翰·格里菲斯(JohnGruyterGriffiths)、胡克(M.B.Hooker)、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M.Friedman)及千叶正士等。第三,从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角度讨论乡规民约。这些文献主要讨论少数民族习惯法,但在讨论过程中对乡规民约与习惯法并未严格区分。如早期13本学者对我国台湾地区、海南省等地习惯法的研究,以及满铁调查组对内蒙古自治区和东北地区民族习惯法的研究。美国学者葛维汉(DavidCrockettGraham)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习惯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记录。20世纪90年代以来,又有加藤美穗子、西村幸次郎、郝瑞(StevanHarrell)、穆葛乐(ErikMueggler)、李瑞福(RalphA.Litzinger)、路易莎·沙因(LouisaSchein)等学者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及乡规民约进行研究。第四,从乡村治理的角度探讨乡规民约的治理功能。美国学者杜赞奇(PrasenjitDuara)从国家内卷化(stateinvolution)的角度讨论了国家权力向乡村扩张而导致乡村治理模式的改变;施坚雅(G.WilliamSkinner)、牟复礼(FredericMote)讨论在“国家一社会”之间相互渗透和能动实践过程中城乡连续统一体(urban—ruralcontinuum)的形成以及乡约的治理功能;裴宜理(ElizabethJ.Perry)讨论了在中国革命进程中乡规民约作为一种文化操控(CulturalPatronage)方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日本学者重田德(ShigetaAtsushi)认为传统乡村治理模式向“士绅统治”(gentryrule)过渡,士绅主导制定乡规民约并推动实践,促使乡村秩序的形成;戒能通孝、平野义太郎、清水盛光等日本学者则利用满铁调查资料研究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结构,其中包括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乡规民约。此外,还有爱德华·弗里德曼(EdwardFriedman)、萧凤霞(HelenSiu)、戴慕珍(JeanC.Oi)以及墨宁(MelanieManion)等学者对农村社会治理结构的研究也涉及乡规民约问题。第五,从纠纷解决的角度讨论以乡规民约为主导的解纷模式。美国学者黄宗智(PhilipC.C.Huang)讨论了清代民事审判中州县官员与地方乡绅之间共治的“第三条道路”,在纠纷解决中州县官员依靠地方乡绅通过乡规民约等习惯规范进行调解。罗伯特·c.埃里克森(RobertC.Ellickson)认为在交织密集的群体中,没有正式的法律仍然可能有秩序,强调了民间自发形成的规范的重要性;王斯福和王铭铭(StephanFeuchtwang&WangMingming)讨论了福建省和我国台湾地区两地四种基层卡理斯玛型地方领袖及其运用乡约(融合宗教规范)等非正式规范解决纠纷的过程。
从国内外研究情况来看,当前学术界对乡规民约的研究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尤其是对传统乡规民约的现代递嬗过程展开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考察,拓展了乡规民约的相关基础理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国外学术界对乡规民约的研究虽有涉及,但并无专门系统的研究,而是在讨论传统法文化及传统社会秩序等问题时有所涉及,其观点深受海外汉学研究传统的影响,也受发达国家社科理论传统及研究范式之局限。另一方面,国内学术界对乡规民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无论是早期还是当下的一些研究,学者们的研究旨趣侧重于传统及当代乡规民约的基础理论等方面,学理探讨多于实证研究,尤其对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积极作用的类型化研究不够充分,没有更为深入地讨论乡规民约积极作用发挥的基础及相关制约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合理构建乡规民约积极作用的发挥机制。鉴于此,本文试图解决的中心问题是: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具体有哪些积极作用?乡规民约为什么会有这些积极作用?当前制约乡规民约积极作用发挥的因素是什么?在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如何合理构建乡规民约积极作用发挥机制?
本文采用以下两种研究方法:第一,实证研究方法。通过访谈、观察等方式“深描”(deep—description)乡规民约作用机制实际运行情况;采用人类学曼彻斯特学派提出的“延伸个案分析方法”,对个案进行深入解读。本文对不同区域的乡规民约及其作用机制进行比较分析,试图从中探索出当前中国各区域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作用的个性与共性。第二,规范分析法。本文结合实证调查经验对当前乡规民约制度进行规范分析,从法律制度顶层设计和实际操作层面提出更好的发挥作用的建议。
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笔者先后6次展开调研,调研地区包括北京、浙江、广西、贵州、甘肃、湖南、湖北等省市区,人驻调研的行政村共计45个。所收集的相关研究资料基本上涵括了中国东南西北中五个区域,既包括发达地区如北京、浙江等省份,也涵盖了西部欠发达地区如贵州、云南、甘肃等省份,还有中部地区如湖南等省份。因此,本文所选取的研究样本比较具有代表性,能够在不同区域之间进行样本比较研究,获得更为全面的认识。
本文就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原因、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障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的建议进行探讨,以促进学界对乡规民约问题的深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