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气候友好型的技术转让有益于发展中国家和全球气候治理,同时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运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规范这砦技术转让具体实施的相关全球气候法律框架需要改进,以便为技术转让提供更多的支持。着眼于分析在全球层面克服法律障碍的路径,本文首先回顾了国际社会关于气候变化和技术转让科学性的共识,然后讨论了现在的全球气候法律框架下的一般原则和技术细节,并通过对中国技术转}l:案例的研究,探讨了中国作为受援国在实施技术转让方面的优势和问题,同时以高铁和农业技术为例初步分析了中国作为技术输出国面I临的挑战。在结论中,本文还对全球法律框架的相关不足之处进行了讨论,提出几个有助于在当前全球气候法律框架下用来克服法律障碍的方案。
【关键词】气候变化,技术转让,全球气候法律框架,国际原则,技术规范
一、引言
尽管有一些持怀疑态度的声音,但人们普遍认为,全球气候变化是当前世界迫在眉睫的威胁。自1992年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来,缓和与适应气候变化的运动就随之开始。自那时起,各国愿意为子孙后代保护气候的人共同团结起来制定了一套有效的办法,其中针对气候友好型技术的开发和部署被认为是解决问题不可或缺的方法。
然而人们虽在气候友好型技术的重要性上达成了共识,但在如何处理这一技术的问题上并未达成一致。由于其在技术创新和资金投入两方面的高要求,这一技术的发展对所有国家来说都是巨大的挑战。鉴于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同时也缺乏必要的财政资源和技术支持.故当前的辩论中心是北方如何向南方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虽然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所表明的金融转移与技术转让息息相关,但与技术转让事项有关的一些问题需要单独解决,因为其不仅短期内涉及知识产权(IPR)保护,而且长期上也与建立共同技术标准和设立筛选合适的技术手段的制度安排相关。虽然国际社会为促进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作出了努力,但技术转让制度化及其有效实施仍然存在障碍。
从国际环境法的层面出发,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政策制定者如何改进目前技术转让的政策。本文将首先回顾气候变化的科学依据,并探讨气候友好型技术发挥的关键作用。随后讨论现行管理技术转让的全球法律框架。在下一节中将重点讨论中国的问题。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温室气体(GHG)排放国,在这一部分将重点探讨其如何为受援国落实技术转让的有关规定作出贡献。第五节将用于评估全球气候法律框架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克服全球一级法律障碍的一系列措施。
二、科学依据:技术转让的作用
技术路径的选择将会指导资源流动,并对未来经济的发展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一事实要求技术转让的实现,基于以下三点:气候系统如何改变的知识、目前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与气候友好型技术的可行性。气候变化的科学依据,特别是变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将决定技术转让在何种程度上是必要的;相关技术的可用性,对于确定可能在南方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路径至关重要。
(一) 气候变化的现实
以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为代表,大多数气候科学家认为,由于人为地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全球气候变化正在成为所有国家的威胁。大气中温室气体的积累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如同科学家近几十年来已经观察到的情况一样,气候变化最直接的影响是温度上升。IPCC的第三次评估报告预测,如果各国遵循一般惯例(BAU),2100年的平均气温将比1990年高出1.4—5.8摄氏度。在第四次评估报告中,IPCC的科学家在未来100年潜在温度上升可能的讨论中达成了合理共识。
温度的剧烈升高可能导致一系列灾难性的后果。显然,其中最具威胁性的是海平面上升,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许多繁荣的城市都位于低洼沿海地区。如果海平面如IPCC所预测的那样升高,结果将是灾难性的。在第四次评估报告中,IPCC的科学家设计了一系列情景,分别对应着温度升高不同的情况下海平面上升的几个可能范围。
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的其他影响也不能低估。尽管影响程度不尽相同,Dessler和Parson还是总结了气候变化扰动全球的潜在影响。影响可能包括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农业生产力的下降、疫情的传播、降水模式的变化,甚至可能导致洪水和荒漠化等。Dessler和Parson进一步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虽然所有情况都集中在未来的一百年,但如果所有国家不开始遏制其温室气体排放,即使到了2100年,气候变化也不会停止。他们的论点可以为开发和推行气候友好型技术提供额外支持,无论将来的气候变化是否会导致严重的环境问题,可以肯定的是没有人会愿意百年之内的地球变得不再适宜居住。
然而,虽对于全球气候变化的现状已达成一般共识,但是在其如何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这一点上,仍存在着显著分歧。与气候科学有关的根本问题是,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积累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生态系统,但关于此,人类所知有限。因此,由于气候变化的速率及其未来前景的不确定性,采用气候友好型技术的成本也是不确定的。Caldeira等人提出,我们估算减排方案成本的能力非常有限。减排方案的具体花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如果各国在应用新技术来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之时希望兼顾成本效益原则,那么上述两方面的不确定性就非常值得关注。
自然而然的,不确定性的存在会要求技术转让的方式应该能够反映未来的科学发现和社会经济发展。尽管在开发和推行新技术的时候,“锁定”效应可能是难以避免的,但技术转让的灵活性要求它不会不适当地导致这一效应,这主要是指排除在未来可行的技术。关于国际法框架下的制度安排,不确定性的存在意味着我们所设计的制度须能进行修改和改进,并对技术转让过程中的新情况作出回应。Bodansky认为缓和政策需要根据“新的科技和经济信息”进行定期修订。而技术转让机制也需要同样的规则。
(二) 发展中国家的处境
尽管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气候变化,但对于特定国家来说,其受到的影响也与当地因素有关。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它们极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根据对84个发展中国家的研究,Dasgupta等人得出结论,在21世纪,由于海平面上升,这些国家的数百万人需要离开沿海地区,这亦会导致严重的经济和生态破坏。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特别严重,而小岛式的发展中国家面临最严重的环境恶化风险。较大国家的人们可以从沿海城市转移到内陆地区,但小岛式的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必须面对在几十年后可能被淹没的挑战。即使从短期来看,随着温度的升高和海平面的上涨,一些依赖渔业和旅游业的小岛式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也已经受到影响。
另一个极端的例子是人口稠密的孟加拉国每年在季风季节都会遇到灾难性的天气事件。即使在气候变化恶化之前.孟加拉国的热带气旋和风暴潮一直严重危害国民的财产与人身安全。有证据表明,自然灾害频率和强度的增加与海洋温度升高和海平面上涨有关。
此外,一个国家缓适气候变化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它是否拥有足够的技术资源。缺乏必要的技术严重降低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缓适能力。更具体地说,广泛使用传统能源和能源利用效率过低是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障碍。当然,事物也有积极的一面。通过推动先进的清洁技术,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潜力很大。
(三) 技术转让的潜在选择
欲使发展中国家能有效地缓适气候变化,需通过一套技术转让机制在这些国家部署气候友好型技术。Sathaye和Ravindranath的研究表明,使用新技术可以提高能源效率,且不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IPCC的技术转让专题报告和第三次评估报告均强调,新技术的发展应涵盖广泛的领域。专题报告讨论了可进行技术转让的9个领域。它进一步规定了7类评估技术转让有效性的标准。这7个类别包括:(1)温室气体减排的潜力及其他环境标准;(2)经济和社会标准;(3)行政、制度和政治标准;(4)技术转让的比率及地域范围;(5)长期机构建设能力;(6)监测和评估考虑;(7)降低计划或措施影响的泄漏。
虽然气候友好型技术可以应用在各个领域,但由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原因是依赖传统化石燃料的使用,一些新能源技术应该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太阳能光伏、生物燃料和风力发电是三种颇有前途的清洁技术,被认为可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Wright和Fulton对哥伦比亚波哥大运输部门的研究表明,多样化能源的趋势和趋向选择清洁能源可能是减少发展中国家在运输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同时,这种选择也兼顾了成本效益原则。
三、当前全球立法框架
近几十年,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将气候友好型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IPCC技术转让专题报告指出,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外,一些基本法律文件也有助于奠定相关法律框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第九原则特别涉及了技术转让的问题,宣称各国应通过加强技术的开发、采用、扩散和转让来相互合作。《21世纪议程》第34章也致力于解决技术转让问题。虽然还有一些区域技术合作倡议,如《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伙伴计划》(APP),有助于全球气候法律框架的完善,但毫无疑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补充条款《京都议定书》是最重要的两个法律文件,这两者,直接指导了全球一级的技术转让,构成了关于气候变化的全球性法律框架的支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补充条款《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已经在一系列决定和协议中逐步明确。这些法律文件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规定可分为两大类:一般原则和技术细节。本节重点介绍全球法律框架的特点。
(一) 一般原则
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1条和第4.1条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上达成了共识。在第4.5条中,进一步规定“附件二所列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和资助无害环境技术的转让或获得,同时也应促进其他各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知晓如何能够执行‘公约’的规定”。在第10条中,《京都议定书》确认了发达缔约方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无害环境”技术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技术转让显然符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一般原则。事实上,技术转让问题只涉及“差异责任”的概念。像其他一些全球环境议程一样,发展中国家被视为不同的类别,以证明发达国家提供的援助是有道理的。French表示,这一原则需要特别注意那些非常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2.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声明:“缔约方有权并应促进可持续发展。考虑到经济发展对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至关重要,如何保护气候系统免遭人为变动的政策措施应适合各方的具体情况,并应与国家发展方案相结合。”《京都议定书》第10条强调将原则并入包括技术转让在内的政策和措施中一并考虑。
有两个原因使得可持续发展原则对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首先,这一原则强调应将“各缔约方具体情况”予以考虑。在技术转让方面,要求转让技术应根据受援国的需要进行选择。因此,它为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最不发达国家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支持。其次,这个原则指出,各国需要在经济发展和为应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活动之间取得平衡。因此,技术转让不应造成发展中国家过度的经济负担。转让的技术有必要纳入受援国的国家发展议程。
3.韧性原则:一个新兴的原则
韧性原则指的是各国应在其管辖和控制的所有活动中保护和增强社会组织、气候和生态系统应对扰动的能力。这是一个超越人类社会范围的新兴原则。并非单纯以人类中心主义的方式阐释如何维持社会经济发展.韧性原则在更大的范围中强调了社会生态系统的适应能力。国际气候法律制度并没有直接将韧性原则纳入,而是在一些要求各国保护全球气候系统的规定中作出暗示。
实施技术转让原则重点关注的是转让的技术与社会生态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一方面,这一原则强调了可能影响短期韧性与长期系统能力之间平衡的行为的累积影响。被转让的技术是否会对受援国的社会生态系统产生小干扰的积累,如果会,这种影响又是怎么产生的,这些问题还有待于深入研究。另一方面,有必要注意到社会生态系统的演变不是线性的。因此,转让的技术可以通过整合系统,使之以一种韧性的方法来适应变化从而促进系统的演进。
(二) 技术规范
技术转让的细节主要包括技术转让条款的规范、技术信息收集、相关流程制度化、监督和评估等方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在维护技术清单数据库和收集相关信息上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第七届缔约方大会(COW)通过了促进技术转让重要步骤的决议。第七届缔约方会议通过要求发达国家列出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的气候友好型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的澄清其技术优先事项,同时向南北双方提出了建议。
实际上,技术转让通常在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中进行,这些项目被用作财政和技术援助的载体。“全球环境基金”是由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发达国家私营部门主办的技术转让机构。科尼克等人的研究回顾了2006年之前注册的63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发现技术转让涉及50%的项目(Connicketal,2007)。他们的研究进一步表明,转让的技术主要用于风能和水电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