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伴随世界“银色浪潮”的趋势,我国也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虽然老年人犯罪在犯罪总数中所占比重较低,但却呈逐年上升的严峻形势。老年人犯罪是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世界各国对于老年人犯罪都存在特殊的刑事政策,我国立法对于老年人犯罪有从轻或减轻处罚、限制适用死刑、从宽适用缓刑等规定,这种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层面亦有所体现。然而与国外相比较,我国在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与免死处罚的年龄起点、从宽处罚的主观要件、限制死刑的例外规定等方面都存在着争议,亟待相应完善。
关键字:老年人;老年人犯罪;刑事政策
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出台《办理老年人刑事案件配套衔接机制》,试行对60岁以上的老人轻微犯罪部分情况不起诉,并据此对分别涉嫌盗窃罪和妨碍公务罪的两名老年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此举在检察院看来是建立涉老案件特殊专办机制的有益探索,然而,社会上却出现了不少质疑的声音。有些民众表示: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很多60岁的人身体还很健壮,为什么要对其从宽处罚?刑法只是规定对老年人犯罪符合条件的应当实行缓刑,现在直接对老年人犯罪嫌疑人不逮捕不起诉,这是否会造成“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局面?
争议的出现,意味着在对老年人犯罪处罚方面,司法机关的举措和社会大众的观念有所出入。常言道,最美不过夕阳红,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本应安享晚年的老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我国在老年人犯罪方面存在哪些特殊的刑事政策?这种政策对于解决现今老年人犯罪的现状是否存在问题?本文将对这些疑问展开思考和分析。
二、我国老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原因
(一)老年人犯罪的现状
伴随着世界“银色浪潮”的趋势,我国也已步入老龄化社会。根据最新的《2017—2022年中国人口老龄化市场研究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15年我们国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共计2.2亿,占总人口的16.15%,是亚洲老年人口总量的1/2,预计到2025年,我们国家老龄人口数量将达到3亿人。老龄化将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影响,例如“银色犯罪”问题开始凸显。我国老年人犯罪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率低但逐年增加
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为例,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社旗县法院共受理老年人犯罪案件65件,分别占年总办案量的2.87%、5.4%、5.04%、5.71%和6.92%。由小窥大,我们可以看出老年人犯罪有两个特征,一是在数量方面,老年人犯罪的比例较低。具体而言,一方面,以社会的犯罪总数为比较值,老年人犯罪的比例低,另一方面,在老年人口总数中,实施犯罪的老年人数也少。有学者估计,目前我们国家老年人犯罪比例约占犯罪总数的3%以下。二是在趋势方面,老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依照联合国对老龄化社会的定义标准,我国自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年人的数量不断增加,与之相伴随的是,犯罪的老年人数也在持续增加。
2.犯罪类型由相对集中向多样化发展
传统上,老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老年人性犯罪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然而,近几年来,老年人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暴力犯罪、性犯罪和财产犯罪,其他类型的犯罪数量开始增加,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拐卖儿童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等。
3.犯罪对象多为弱者或熟人
从犯罪对象上看,一方面,老年人的生活圈子较小,参与的社会活动较少,其犯罪的对象通常是他们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多的熟人,例如配偶、子女和邻居等。另一方面,老年人的身体生理机能衰退,难以对抗正常体能的普通人,因此他们往往会将犯罪的目标对准其他类型的弱势群体,如儿童、妇女、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
(二)老年人犯罪的原因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老人的形象通常是慈祥和蔼的长辈亲属,抑或是参透人生的睿智老者,然而,当代社会实施犯罪的老年人群体却在不断扩大,实施犯罪行为的老年人背离了传统文化和普通大众心目中的老年人形象。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本该在家安享晚年的老人们锒铛入狱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个体因素
对每个人而言,从出生、发育、成熟、衰老到死亡,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老年人犯罪是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生理学研究,人的衰老是从感觉器官开始的。进入老年期后,随着感觉器官的逐渐衰退,人的感觉会逐渐迟钝甚至丧失,这使得老年人与外界沟通的能力减弱。闲居在家的老年人容易滋生老来无用的挫败感,若加上子女长时间在外工作,老年人更容易感到孤独寂寞,进而产生抑郁状态和猜忌心理。同时,人进入老年后,大脑的各种生理功能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由于脑部机能的变化,情绪会发生消极改变。例如,颞叶受损害后会引发人格改变,宽宏大度的人会变得固执多疑,活泼开朗的人可能变得沉默寡言。当自身这些消极情绪无法通过合理渠道排解时,加上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可能就会造成老年人用错误极端的方式发泄心中的不满,走上犯罪道路。此外,老年人面临的一大挑战就是需要适应新的环境和伴随老年带来的心理变化,很多犯罪的老年人就是因为对变化的不适应而落入犯罪泥潭。例如,退休对于老年人而言是个脆弱的时期。即将退休时产生的失衡感和焦虑感会使得一些身居要职的人实施犯罪行为,对这些人而言,退休意味着他们不得不交出手上掌握的权力,一想到退休之后再也无法享受权力带来的好处,他们往往就会产生失衡感和焦虑感,这两种情感的结合导致很多即将或者已经步入老年的人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进行职务犯罪,如在职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约定离职后收取贿赂,最终晚节不保。
2.社会因素
虽然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进程早已开始,然而社会却似乎并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养老机构、医疗保险、公共设施等方面的养老制度都不够完善,老年人生活保障制度的缺陷会诱使犯罪的发生。具体而言,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很多老年人只能依靠退休金或子女的供给生活,而我国之前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这就使得赡养家中老人的重任也仅由一个孩子承担。若唯一的子女不孝顺,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很可能陷入困境。经济收入的减少,物价水平的提高,以及很多老年人常年的医疗开支,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往往使老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困难,导致他们实施财产型犯罪。此外,社会观念也是引发老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以性犯罪为例,医学研究表明,有很大一部分老年人的性生活可以持续到70岁以上,但是老年人正常的性需求却没有得到正确的认识。在我国传统文化观念中,如果人年老后还在性方面有所追求就会被认为是“老不正经”、“老流氓”,这导致许多在性方面有需求的老年男性难以通过正常的交友或是婚姻途径满足其性需求,长期以往便会形成饥渴的性心理。在某些时间和场合,一些老年男性遇到性刺激时,他们的伦理意识和道德防线都极易在瞬间崩溃,进而实施侮辱猥亵甚至强奸等犯罪行为。
三、我国老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
(一)立法层面
由于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结构,社会往往对老年人群体予以特殊关怀,这表现在立法层面就是许多国家均对老年人犯罪规定了特殊的刑事政策。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老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条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条款,不仅规定了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而且进一步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分为两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需要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在此基础上,行为人还必须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不仅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和意义,而且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人进入老年后,生理机能和心理功能都在不断地衰退和弱化,老年人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逐渐下降,进而影响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正如马克昌教授所言:“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仅会随着年龄增长逐渐形成和发展,而且随着成年人进入老年阶段,其刑事责任能力还有一个逐渐减弱直至衰竭的过程”。刑事责任能力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由于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因此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其实,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并非始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早在西周时期便有“三赦”之法,这“三赦”分别是幼弱、老耄、蠢愚,凡此三者皆赦免其罪。《唐律·名例律》中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做了更加完备的规定,仅对几种严重犯罪科处刑罚:“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到了近代,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规定:“未满16岁或满80岁的人犯罪,得减少本刑一等或两等”。由此可见,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与我们国家矜老恤幼的法律传统一脉相承。
2.对老年人犯罪限制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四十九条和上述第十七条都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规定,但与第十七条不同的是,第四十九条规定在立法的过程中争议颇多,以至于最终稿与草案稿之间发生了变化。
2010年8月28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稿第一条规定:“将刑法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即只要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一律不适用死刑。通过对比最初的修正案草案,最终通过的修正案增加了“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一限制条件。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变化?对此,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报告中的说法是:“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应增加一定的限制条件,以适应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这一解释未免显得有些笼统,有关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究竟提出了哪些意见?实践中的各种复杂情况具体是什么?
通过回溯和分析刑法修正案(八)的制定历程,笔者认为造成老年人犯罪免死条款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颁布后,社会各界对赋予老年人罪犯“免死金牌”争议巨大。有的人大代表认为,不应当规定75岁免死条款,这样的条款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恐怖极端组织完全可以策动老年人制造公共安全事件,老年人犯罪会大大增多,可能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那些罪行严重、影响恶劣的罪行,还是应当依法办理,年龄不能成为少数人享有“治外法权”的理由。诚然,有不少人赞同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罪犯一概免死,但上述这些激烈的声音反映出,很大一部分的民众持强烈的反对态度,暂且不去评论这些反对声音背后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立法的过程必须要征求民意,倾听各行各业的不同声音,对于社会争议巨大的条款,立法机关就应当相应地考虑进行调整改变。其次,立法必须立足于一国的具体国情。在草案一审稿出台之后,监狱司法系统的一线工作人员就指出,如果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罪犯一律免死,将极大地增加监狱机关的压力,这提醒了立法专家考虑司法实践情况。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罪犯,如果罪行严重原本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死刑但对其免于死刑,那么,这些罪行严重的老年人罪犯可能就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加之老年人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加,这将导致监狱里存在大量长期服刑的老年人罪犯,而且这种情况可能会成为监狱的一种常态。一方面,这些老年人罪犯可能身患疾病,逐渐变得行动不便,而目前全国各地监狱的硬件设施条件参差不齐,难以保障都具备适合老年人罪犯服刑的环境,不利于老年人罪犯的教育改造;另一方面,大量老年人罪犯的存在将极大地增加监狱的管理难度,试想一下,在平常人家中一名老人可能就需要多名子女轮番照料,而监狱干警的数量是有限的,不可能将全部的工作精力放置在老年人罪犯上,否则将导致监狱民警和老年人罪犯之间发生角色对调,老年人罪犯由被教育改造者变为被照顾者,监狱机关可能就变成了养老机构,这俨然违背了刑罚的初衷。此外,实践中还会存在这种情形,老年人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自然死亡后,其家属无理取闹认定老年人罪犯在监狱里受到了虐待致死,以此向监狱机关索要大额赔偿。需要承认的是,实践中司法机关普遍都存在维稳的压力。诚然,在上述情形中监狱机关可以通过出具监控录像和死亡报告来拒绝无理索赔的老年人罪犯家属,但如果监狱里存在大量的老年人罪犯,年老体弱的老年人罪犯随时可能突发的死亡(不论其死亡原因为何,可能是自然生理死亡,也可能是与其他罪犯发生争吵引起病理死亡等)以及死亡后的一系列后续工作都在无形地增加监狱机关的压力。因此,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也是促使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免死条款增加限制条件的原因。法律条文的制定既要体现对老年人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也必须考虑复杂的社会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