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目的找出并证明案中犯罪人的犯罪目的,重新审视现代法庭科学。方法采用物证方法,分析现场痕迹,总结犯罪人行为及特征,结合行为所从属的特定情境综合分析。结果此案犯罪人不惜采用蓄意投毒这种极端手段,来强行达到使受害人远离自己视线范围之外的犯罪目的。结论在这里,不仅阐述了从另一层面或角度的一种物证分析方法,而且开创性地将实物证据实实在在地延伸到犯罪主观意识领域之内,为法庭科学踏足犯罪动机这一领域迈出坚实的一步。
关键词:现代法庭科学;犯罪主观要素;物证分析;物证或痕迹;铊投毒
近些年来国内外很多刑事案件报道中提到了关于犯罪目的和动机的问题,但相关研究甚少,仅有的成果更缺乏开创性和指导性。特别是目前各国司法界针对这一问题存在巨大分歧。因此,在这里认为非常有必要以一件具体案件为代表,阐述一下找出并证明犯罪目的的过程及方法,以期望为各国司法工作者提供指导性意见。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即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既然犯罪目的产生并存储于犯罪人大脑之中,那又如何找出并证明它的存在呢?我国现行《刑法》第115条规定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即“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这里没有指出犯罪人应该具有何种目的,但这并不代表投毒者就不存在犯罪目的了。因为不同的投毒者,其目的不一定相同,可以是侵财、报复、情感或利益纠纷等等,可谓是形形色色。在这里,企图使用犯罪心理学甚或心理学的一般原理找出并证明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非常复杂且困难,这就如同使用粗糙的工具来加工一件专属用途的精密器件一样令人沮丧。如上所述,当今司法界也没有相关的指导性文件或案例可供参考,根据现有研究成果更无法帮助找出并证明犯罪目的的存在。其实,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中有被表述为“以……为目的”的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目的犯,目的犯的确认是依据“目的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它所蕴含的法理依据为找出并证明犯罪目的提供了最有效的方法,因此在这里找出并证明犯罪目的的存在是完全可能的。
一、经过和方法
(一)案情与事实
李昌钰博士曾经提到过此案,包括受害人两次中毒后的症状表现及诊疗过程。早在1996年陈振阳等就在一篇论文中详细讲述了一例罕见的严重铊中毒患者的病例。1995年4月,此案受害人父母前往检测的医院就是陈振阳等当时就职的北京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二)与铊中毒医学表现对照
1.第一次中毒
1994年11月24日受害人出现第一次铊中毒症状。主要表现为胃肠道症状,她先是肚子痛,吃不下饭,10天后胃部开始出现不适。陈振阳等对此表述为食欲不振、腹痛、便秘等不适症状。铊可通过消化道、皮肤接触、呼吸道等进入人体,导致人体中毒。铊在体内有蓄积作用,几乎所有组织脏器中都会含有铊,可引起多脏器功能损害及退行性改变,但在肾脏的质量浓度最高,而神经毒性表现最为突出。在这里,受害人首先表现出胃肠道症状,表明她体内的铊应由口服摄入。这是因为,铊在由口服进入体内后会首先刺激胃肠道粘膜而出现恶心、呕吐,也可出现腹痛、腹泻、便秘等症状。十几天后,受害人头发开始脱落,并在几天后全部掉光。研究发现,脱发常出现于中毒后第2至3周,完全脱发见于1个月左右,这在我国民间被称为“鬼剃头”。
铊中毒一般可分为急性和慢性两种。急性铊中毒多发生在皮肤接触或口服铊化合物,主要表现为神经系统或消化系统症状。与急性中毒相比,慢性铊中毒发病较缓,主要发生在典型的铊矿区、含铊矿石选矿厂和冶炼厂、发电厂(用含铊煤作燃料)等地区附近。所以,受害人第一次铊中毒属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又可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3个等级。轻度中毒主要症状除具有头晕、头痛、乏力、食欲减退、腹痛症状及尿铊明显增高外,同时应具备以下之一项者:1)四肢远端特别是下肢痛觉过敏、麻木、疼痛,或痛觉、触觉减退呈手套、袜套样分布,可伴跟腱反射减弱;2)明显脱发,指(趾)甲出现米氏纹;3)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所以受害人第一次中毒为急性中毒,属轻度级别。
2.第二次中毒
1995年3月6日受害人再次出现中毒症状。这次,她的腿疼痛十分厉害,并感到眩晕。陈振阳等表述为,开始出现强烈的脚痛、小腿痛,痛得不敢触及任何物品。这一次比上一次更为严重,病情发展很快,并累及腰部。去某医院神经科检查,入院时两手指甲有明显的Mees纹。入院后病情继续发展,很快波及胸部,面肌歪斜,语音不清,饮水呛咳,出现呼吸困难,采取气管插管进行人工呼吸。3月下旬受害人陷入昏迷,头发又一次全部脱落。
铊中毒主要以神经系统为最主要靶器,随受累部位的不同和多少,临床表现亦复杂多样。一般在第2~5天出现周围神经系统损害。对应此案受害人临床表现即为双下肢麻木、蚁走感,足趾和足跟疼痛并向上发展。当接触较高剂量铊时以中枢神经系统受损为主,症状包括定向障碍、昏睡、幻觉、惊厥、精神异常、甚至脑水肿及中枢性呼吸衰竭,成为早期死亡的主要原因。3月15日,受害人的症状持续加重,先后出现面部肌肉麻痹、眼肌麻痹、自主呼吸消失。这一系列症状主要是铊进入人体后累及大多数脑神经造成的,主要表现为视力减退、球后神经炎、视神经萎缩、上睑下垂、眼肌麻痹、周围性面瘫、构音及吞咽困难。以视神经、迷走神经损伤最为常见,视神经损伤的发生率约为25%。此后,医院又采取血浆置换法等措施来紧急维持受害人的生命。然而这一切都没能阻止受害人陷入昏迷。1995年4月28日确诊真实病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疗。1995年10月已昏迷半年之久的受害人终于苏醒过来。经过治疗,受害人上肢已能活动,记忆力也有一定的恢复,可以用含糊不清的语言简单地表达一些问题。舌头和嘴的肌肉配合不协调,无法用正确语言来表达她想要表达的内容。两腿肌力仅1~2级。视力减退,视力神经部分萎缩。CT检查结果,整个大脑、小脑出现萎缩。受害人第二次中毒在中度级别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之一项者可被确诊为重度级别:1)四肢受累肌肉肌力减退至3级,或四肢远端肌肉明显萎缩;2)发生中一重度心、肺、肝、肾、脑损害之一者。显而易见,受害人第二次中毒属重度级别。
(三)案情经过分析
1.犯罪意图
犯罪人选择铊作为毒物成为此案最明显的特征。通常情况下,几乎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会有意或无意地隐藏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投毒案中这一点尤为明显,此案也不例外。从1994年11月24日至1995年4月10日,两次中毒期间受害人及其家人乃至北京市医疗机构都没有发现其真实病因,直到她同学的介入,此案才出现转机。受害人陷入昏迷,生命受到威胁,然而却始终找不到病因。可以想见,焦灼而无助的受害人父母在听到同学建议后,内心一定产生了动摇和怀疑。怀着一丝希望,受害人父母辗转找到了北京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进行检测。4月28日,检测结果显示受害人为两次铊中毒。直到此时,投毒者的行为才暴露出来。应该说,如果不是受害人同学的介入和帮助,她不仅性命不保,此案也将不了了之。受害人同学的介入,是投毒者事前所没有预料到的,这不仅改变了案情的转向,也使投毒者真正陷入非常危险的境地。投毒者选择铊作为毒物,其目的无非是为了隐藏其犯罪行为,而这也成为此后国内众多铊投毒案中犯罪人选择铊进行投毒的主要原因。利用相关专业知识隐藏自己的投毒行为,这也许就是所谓的“高智商”犯罪吧!
2.铊中毒与剂量的关系
铊中毒的临床表现主要取决于剂量、年龄、基础疾病、进入体内的方式、免疫功能等方面。此案中毒者为同一人,均为口服摄入,所以临床表现主要取决于摄入剂量。此案受害人第一次中毒,经过1个月治疗,康复出院。虽然受害人体质、免疫功能等在第一次中毒后受到一定损害,但从两次中毒临床表现出的巨大差异来看:投毒者在第二次投毒时明显增加了铊的剂量。
3.时间关联性
此案受害人出生于1973年。根据当时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和习惯,她应该在1980年7月上小学,1986年7月上初中,1989年7月上高中,1992年7月成为大学一年级化学专业在校学生。按照当时国内大学通用教学计划,前两年应为基础课程教育阶段,此后才进入化学专业课程的学习。也就是说,大概从1994年7月到12月前后是受害人进入化学专业课程学习的第一个学期。
可以查阅,案发当年农历春节是1995年1月30日,正月十五是2月14日。因此可以推测,1994年受害人所在大学化学系应该在12月底到次年1月中旬左右的某一天开始放寒假;1995年2月底至3月初的某一天是次年新学期开学之日。也就是说,投毒者第一次投毒选择受害人在1994年第二个学期即将结束前;第二次投毒选择在次年新学期开学后的几天之内。两次投毒之间是该大学寒假。铊经口进入人体后,潜伏期长短与剂量大小有关,一般约在12~24h,甚至长达48h。根据两次投毒剂量的粗略估计,投毒者第一次投毒时间大约在1994年11月22日至23日之间,第二次大约在1995年3月5日至6日之间。
铊是一种化学元素,原子序数为81,属第6周期IIIA族元素。早在1979年,铊及其化合物就被联合国环境署所属的“潜在有毒化学品国际等级中心”列为有毒化学品;我国发展比较滞后,直到1987年才将职业性铊中毒列为法定的职业病之一。上世纪80、90年代,中国社会交通、网络等并不发达,社会上普通民众的文化素质并不高,对铊及其化合物这种稀有化学物质基本没有了解,甚至不知道它们的存在。所以当时能够了解并接触铊及其化合物的人群多集中在化工专业或领域。受害人第一次中毒发生之前很有可能她已经接触到铊及其化合物的相关化学知识,但由于专业领域不同,受害人对铊中毒的相关医学和卫生知识并不了解。在这里,此案的时间关联性就被清楚的呈现出来:
1)在第一次投毒之前,投毒者必须首先了解铊及其化合物的基本化学知识,并有机会获取该化学毒物;
2)第一次投毒没有达到投毒者的“预期目的”;
3)第二次投毒表明,投毒者为达到那个“预期目的”表现出内心“坚定”和非常“迫切”的心理特征,所以当投毒者在次年新学期开学后没过几天就“急切”地实施二次投毒,并明显加大了铊的剂量。
4.空间关联性
此案受害人多才多艺,以非常优异的成绩考入这所国内“顶尖”大学的化学系。1994年11月末至12月正是年尾期末,这一时期对于一心放在学业上的受害人来讲意义重大。首先,这是进入化学专业课程的第一个学期,期末考试对受害人今后在本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意义重大;其次,年尾也是大学校园业余文化活动较为集中的时期,此时正是受害人展示才华的重要时刻。所以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根本不可能“主动”离开大学校园。事实表明,第一次中毒后受害人起初并没有在意,选择坚持。直到症状越来越严重,才被迫入院治疗。此后又“因求学心切”返回学校。
第二次投毒表现出投毒者意志坚定和过于急迫的心理特征;受害人表现出的则是对校园的“留恋”。如果第一次中毒后受害人选择离开校园,回家休养,结局会如何呢?如果第二次中毒后受害人康复并再次返回学校,那个投毒者是否会实施第三次投毒呢?此案最纠结的地方,就是这所国内一流的大学校园。此案受害人与投毒者之间的故事必定发生在校园,彼此之间的距离在这个空间内被压缩,很可能因为频繁接触和交往,产生矛盾并激化。据报道,1997年7月国内另一所大学发生全国校园第二起铊投毒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很快被公安局扣押。据查,王某某与江某同班不同寝,与陆某某同寝不同班。据嫌疑人交待,过去江某与他关系好,后来却不理他了,所以投毒。投毒之前,为了试验投毒量,把同寝的陆某某作为试验品;据报道,2007年国内另外一所大学常某使用注射器分别向受害者牛某、李某、石某的茶杯中注入硝酸铊。警方调查发现,常某以前是和中毒的3名同学在一起玩的,后来由于一点小事情,和他们有了点矛盾,那3名同学就不和他玩了。每次看到他,都躲得远远的,对他爱理不理。所以,常某采用投毒的方式报复3名同学;另据报道,2008年4月湖北武汉新洲区两家5口铊中毒。据查,犯罪嫌疑人因与隔壁卖建材的张某某、施某某夫妇产生矛盾,于是寻机报复。经查实,嫌疑人实施两次投毒。1994年11月此案发生之后的几十年中,国内恶性人为蓄意铊投毒案呈明显高发态势,或多或少都可以看到一些此案的影子。上述3个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特征,这些犯罪人都向自己的“邻居”投毒。日常生活中,每个人性格、习惯等都存在差异,都会暗自划出自己的“领地”,不愿被他人侵犯。上世纪90年代的社会生活中,“请你离我远点”、“不要再让我看见你”、“马上从我眼前消失”等等这些话语在影视剧、日常对话中成为常用语言。而这些都体现出当时年轻人的一些心态。因为日常引发的矛盾,甚至不愿看到对方,要求对方远离自己,远离自己的视线范围之外。至此,本案的空间关联性也基本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