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犯罪被害人的国际法保护是国际人权保护核心内容。本文从法学理论和国际人权保护分析国际法上犯罪被害人保护的正当性,并在国际法框架下通过相关国际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国家实践和国际惯例思考犯罪被害人保护机制。
关键词:国际法,犯罪被害人,人权保护
纵观国际国内,在国家本位刑事政策理念影响下,犯罪被害人始终处于权利救济与保护“边缘地带”,犯罪被害人人权保护任重道远。
一、犯罪被害人保护的正当性分析
(一)法学理论对被害人主体的关注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在于—“平等对待和惠及社会合作体系中任一立约者”,犯罪被害人保护就是要在罪行发生后,帮助实现被害恢复,保护弱者权利和利益,实现契约平等;而国际刑法的作用在于预防和惩治犯罪,强调通过恢复性司法理论使受损的社会关系恢复到原有状态,实现对犯罪被害人的救济与保护。
(二)国际人权保护视野下犯罪被害人保护的合理性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际社会恪守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追求,人权精神已渗透国际社会各领域。基于犯罪被害人保护就是在被害人受到侵害与损伤不能自我恢复时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实现被害恢复的要求,犯罪被害人保护所包含的旨在减轻被害人痛苦和增强被害人康复能力的支持社团、服务热线、被害人咨询和治疗、紧急医疗服务、社会服务、保护免遭二次被害等活动是国际刑法与人权保护共有之义。
二、国际公约和犯罪被害人保护
1985第40/34号决议《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人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简称联合国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2004《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等联合国通过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是犯罪被害人获得权利保护和社会救助的国际人权规范;1966《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9《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及1950《欧洲人权公约》、1981《非洲人权宪章》等地区性公约也涉及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2005年世界被害人学会召集各国学者专家与荷兰提耳堡大学为联合国起草《为罪行、滥用权力和恐怖主义受害者取得公理和支持的公约(草案)》作为对1985联合国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的补充和强化。这些国际或地区公约构筑了强化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国际框架,也是判定国内政策改善与否的标准。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生效,犯罪被害人保护进入国际法程序,国际司法公正得到进一步维护和实现。
三、国家实践和国际惯例与犯罪被害人保护
在国家实践和国际惯例中,尽管各国民主化程度、法治人权水平等各有差异,各国还是在医治、损害赔偿、信息获取权、程序参与权、程序期间迅速、隐私安全保护获取权、其他援助等方面均进行了适度运用,但国际犯罪被害人保护能否有法可依、犯罪被害人能否有效参与刑事司法程序、获得有效补偿和精神抚慰仍然有待商榷。
四、国际法视野中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机制
尽管各国和国际实践在犯罪被害人保护具体类型和内容上并相同,但集中体现在以物质补偿与精神抚慰为主要内容的两大方面。其中物质补偿通过犯罪被害人援助制度、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实现;精神抚慰则借助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地位的改善和修复性司法的选择性适用实现;物质补偿与精神抚慰涉及到的实现途径实践中相互交叉。
(一)物质补偿
物质补偿通过犯罪被害人援助制度和补偿制度实现。犯罪被害人物质损失包括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医治费用、看护费用、其它有形物质损失和因犯罪行为丧失劳动力、恢复等预期及其他无形损失。目前各国犯罪被害人补偿均由国家通过金钱补偿犯罪被害人所受侵害,恢复因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维持国民司法信赖;同时基于犯罪被害人物质损失特性,物质补偿还包括以医疗服务、心理指导等无形(精神)援助与支持为内容的犯罪被害人援助制度。
(二)精神抚慰
精神抚慰借助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地位的改善和修复性司法的适用实现。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包括本人因被侵害健康权、被侵害性自决权、侵害生命权及其亲属受到的精神损害等。伴随犯罪被害预防与防止二次被害理念的提出,司法程序上被害人地位得以强化,诉讼权利增加,被害人地位与权益得到积极保障;同时刑事司法私人化理念打破了国家垄断刑罚权的局面,带有和解和私力性质的软化诉讼程序产生,修复性司法理念兴起,并从社会思潮迅速迈入国际实践。
综上所述,犯罪被害人保护是国际法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护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和价值目标,在国际人权案件时有发生的背景下,行之有效的国际法规定和综合性国内立法推动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和利益实现,推动国际人权保护实现和法治建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