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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及其适用

摘要民族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原则或是民族自决权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起源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的民族自决思想,后来在全球范围内的非殖民化运动中,民族自决权理论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并通过一系列国际会议和国际法律文件加以规范确认最终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近些年,随着各种国际事件的发生,民族自决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日益增高,在受到多方重视的同时也被越来越多的进行滥用。此外,某些西方国家总以他们所谓的民族自决权为借口来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甚至支持一些违反国际法原则的运动,严重侵犯了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到底该如何理解和运用民族自决权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探讨和思考。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全民公投

一、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概述

(一)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的概念

列宁认为:“之所以称之为自决权,就是脱离他族群体的本民族之国家分离,就是建立单独的民族国家。”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是指一切属于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具有自主决定自己命运、政治地位和自主处理内外事务,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现在的民族自决原则已经由基本原则演变为基本权利,它不仅属于政治范畴,还涵盖了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的内容。《联合国宪章》规定,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身的命运,参与从事政治、文化、经济等各项事务,为实现这种平等权利,各国均有义务促进并保持尊重,同时注意对国内各民族的平等与自由的权利。

(二)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的起源与发展

欧洲中世纪晚期,神权和封建王权统治下的欧洲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弱小民族饱受欺凌。为了反对罗马教皇的神权和封建专制王权,实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一些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和革命家初步提出了“民族自决权”的思想。美国在《独立宣言》中开篇明确写道:“在人类事务发展的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同另一个民族的联系,并按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旨意,以独立平等的身份立于世界列国之林时,出于对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驱使他们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其中虽然没有使用“自决权”这个词,但其中有关自决权的含义是不言而喻的。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为了反对宗教神权和封建王权的黑暗统治颁布的《人权宣言》,其中明确地提出了民族自决权的口号。所以,美国独立战争及法国大革命被学界认为是民族自决原则的最早实践。

第一次较为系统的阐述民族自决权理论的是列宁在二十世纪初发表的《论民族自决权》,他认为,“民族自决就特指受殖民统治、奴役或压迫的民族和人民可以通过自决从异族统治集团中分离出来进而建立自己做主的民族独立国家,从历史的和经济的观点看来,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上所谈的‘民族自决’,除了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能有什么别的意义。”一战后,美国威尔逊总统曾在很多场合发表过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言论,他主张给予全球范围内的受压迫民族和人民以自决权并希望这种权利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同时也希望这些受压迫民族和人民通过行使民族自决权可以获得真正的自由和民主进而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可以说列宁和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对对后来的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运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提出民族自决权并加以认可,应当追溯到美国和前苏联共同签署的《大西洋宪章》,它规定“尊重各民族自由选择其政府形式的权利,各民族中的主权和自决权有遭剥夺者,两者将努力设法予以恢复”。这对于民族自决权的国际法律化具有开创性意义。《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发展国家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民族自决权被写入《联合国宪章》,就意味着从此民族自决权就正式成为具有国际社会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这样民族自决权发展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正式确立下来,可以说这也是国际法中民族自决权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二、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的对立统一关系

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不仅是国内政治有序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稳定国际关系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从国家主权的属性来看,国家是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也是参与国际活动最基本的要素,而主权完整则是一个国家之所以能称之为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是所有国际法原则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其他原则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对于民族自决原则也是如此。民族自决权要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下行使才能更加发挥其作用,拥有更长久的生命力。当一个民族行使民族自决权摆脱殖民统治,成了一个独立的国家后,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就会受到限制,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看,当一个民族成为国家,民族自决权也随之成为国家主权,民族本身不能再以民族的身份在国际上进行交往和活动,他们是以自己民族所在的国家为单位享受在国际上的权利或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此时的民族利益已经上升为国家利益,各民族都要服从国家的法律,而不是本民族的规定,所以,不能以民族自决权为理由,随意宣布独立或脱离主权国家,要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正确行使民族自决权,要尊重并服从本国家的法律。单一民族建立国家,民族自决权基本等同于国家主权,但如果是多民族建立的国家,其国家内的各民族享有平等的自决权,不能以人口多少,经济实力强弱,文化差异等因加以区分,每个民族都是以整个国家的利益服务,是作为一个共同体出现在国际社会上,只有尊重国家主权,各民族才能相互团结,繁荣昌盛。反过来说,如果民族自决权可以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那么一旦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民族有矛盾,或者某些民族不满足对于国家的某种需求,那么每个民族都可以随意的通过“全民公投”脱离主权国家,势必会造成混乱,极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国家主权在国际社会中将会变得毫无地位和威信,国家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况且,对于弱小民族,脱离主权国家很可能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摆脱不了大国强国的控制,所以未必是对本民族有利的事情。

三、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的适用

(一)克里米亚“脱乌入俄”

2014年316日,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政府发起了一场克里米亚归属的公投,由克里米亚选民决定是否从乌克兰独立,且加入俄罗斯联邦。只有克里米亚半岛的人民是参与者,其中仅包含了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的选民。事实上,在克里米亚半岛公投前的3月14日,乌克兰宪法法院还作出公投违宪的裁定。投票结果于16日宣布,约高达97%的选民赞成脱乌入俄的动议。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议会最高委员会遂于317日确认了这项公民投票结果。随后,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当即宣布将和塞瓦斯托波尔市一起立刻脱离乌克兰,并成立克里米亚共和国。当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命令承认克里米亚共和国从乌克兰独立并且成为一个主权国家。318日,俄罗斯签署了国际条约决定接收克里米亚共和国及塞瓦斯托波尔市,且于21日将它们作为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一部分编入克里米亚联邦管区。但此次公投并未获得乌克兰临时政府的承认,而大部分西方国家也均未承认此次公投结果。俄罗斯的“僭越”行为也使国际社会大为不满及强烈谴责,因为它的举动已经冲击到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一一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乌克兰以及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西方国家则呼吁称这种干涉别国内政、煽动民族分离运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国际社会应对俄罗斯进行制裁且采取合理措施以帮助乌克兰安定国内局势。

(二)苏格兰公投事件

苏格兰政府于2014年918日也举行了一场公民投票,让苏格兰人民自主决定苏格兰是否要从英国独立出去。公投法案于2013321日被提出,在同年的1114日由苏格兰议会通过,而且在同年的1217日获得了御准。这次公投有400多万16岁以上的苏格兰居民参与了投票,其投票率达到84.6%。结果为55%反对独立和45%支持独立。据此,苏格兰将会继续留在联合王国内。在左翼的苏格兰民族党在苏格兰议会选举中胜出后,苏格兰独立的进程就一直处于加速之中。对于其他国家要求民族自决或独立自主的地区而言,苏格兰公投的结果毋庸置疑是一次沉重打击,无疑给它们敲响了一次警钟,不然极有可能形成一种“示范”效应,像克里米亚独立那样,成功独立会加速这些民族或地区要求独立的步伐和强度。事实上,从这一意义上来讲,苏格兰公投结果有利于世界上其他同样面临分离运动的国家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的完整,从而有利于整个世界格局及国际体系的稳定。另外还有最重要的一点,苏格兰公投从头到尾都是和平进行的,从英国中央政府与苏格兰地方政府的谈判,到呼吁统一和呼吁独立的派别各自开展的宣传活动,都没有发生任何恶性的暴力事件,这无疑给其他国家和地区树立了一个良好示范,也有助于促进它们积极的选择和平的方式去解决争端。

总之,在当今非殖民化基本结束、大国强权政治仍然存在、局部区域存在动荡局势的国际形势下,民族自决权需要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并加以有限定的发展。一方面,我们应结合理论与实践对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内涵、行使方式和条件等问题加以规范和限定;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坚持民族自决权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唯有通过对民族自决权发展空间定向的限定与延伸,才能充分发挥其价值,从而有利于世界的和平、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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