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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我国古代刑法中的五刑制度

摘要五刑作为我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主要内容,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化,但始终保持着五种主要的刑罚制度。了解和认识我国古代的五刑制度及其变化发展,对于学习中国古代的刑法以及刑罚制度仍有很大的帮助。

关键词古代刑法五刑

五刑制度是中国古代刑法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我国古代五种主要刑罚的总称,又是古代主要的刑罚体系。无论是奴隶制的五刑,还是封建制的五刑,始终保持着“五”种主要刑罚,这既体现了中国古代刑法的稳定性,又体现了中国古代刑法的特色。那么,究竟什么是五刑?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的内容,以及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内在联系?解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从神秘的数字“五”开始说起。

一、神秘的数字“五”

中国历史上的刑罚有一个很独特的现象:奴隶制时期的正式刑罚叫做“五刑”,隋唐正式形成的封建刑罚也是“五刑”,清末立法改革后的近代刑罚依然是“五刑”,(《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均是五刑)。有时候相似的刑罚(比如笞刑和杖刑)本可以合为一种,但偏偏将它们分开使用,以凑够五种主要刑罚,这是中国刑罚制度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为什么我国古代主要的刑罚数目总要和“五”这个数字联系在一起?究其原因,“五”这个数字与我国古代的阴阳五行学说有着密切的联系。

古人认为,世间的万事万物都有阴阳两面,任何事物都可以用阴阳两个方面来加以概括,这是古人一种非常朴素的哲学观念。正如古人认为,太阳属于阳,月亮属于阴;白天属于阳,晚上属于阴;天属于阳,地属于阴;山坡向阳的一面属于阳,山坡背阴的一面属于阴;四季中的春、夏两季属于阳,秋、冬两季属于阴等等。而在数字中也可以将其分为阴阳两类,以最常见、最常用的一至十为例,奇数一、三、五、七、九属于阳,偶数二、四、六、八、十属于阴。古人认为,阳数是吉利的,阴数是不吉利的。而“五”这个数字既属于阳数,是吉利的数字,又居于阳数之中,不偏不倚有中庸之意。因此,在刑罚的分类上古人选择了“五”这个数字。刑罚虽然是惩罚犯人的,但也需要选取吉数以图吉利。在古人的观念里,刑罚是属于阴,选择“五”这个既居中又属于阳的吉数,不仅能调和阴阳,更有利于统治。

二、奴隶制五刑

据传,五刑渊源于古代苗人的“五虐之刑”,《尚书·吕刑》中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所谓的“五虐之刑”指的就是劓、刵、椓、黥和丽。劓刑也就是割掉鼻子的刑罚;刵刑也就是割掉耳朵的刑罚;椓刑也就是宫刑,即破坏男女生殖机能的刑罚;黥刑也就是墨刑,即在脸上刺字的刑罚;丽也就是离,丽刑也就是身首异处之死刑。夏商周三代在“五虐之刑”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五刑体系。《左传·昭公六年》中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作为夏朝法律规范总称的禹刑以及作为商朝法律规范总称的汤刑,其主要的刑罚内容就是五刑。而周朝所谓的九刑,也是将五刑包括在内。可以这么说,五刑始终贯穿于夏商周三代的刑法制度之中。这里所谓的五刑,其主要内容就是指墨、劓、髌、宫和大辟。墨刑是五刑之中最轻的刑罚,又被称为黥刑。东汉的郑玄说:“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额为疮,以墨塞疮孔,令变色也。”从郑玄的解释中可以看出,墨刑就是在受刑人的面部或者在其额头上刻上某种特殊的符号或者是刺上字并浸染上墨的刑罚。劓刑是重于墨刑的刑罚,也就是割鼻之刑。髌刑,又被称为刖刑或者剕刑,《汉书·刑法志》中记载说:“中刑用刀锯”,注引韦昭曰:“锯,刖刑也。”由此可见,髌刑也就是砍断犯人的脚或者砍去犯人的膝盖骨的刑罚。宫刑,源于“五虐之刑”中的椓刑,《尚书·吕刑》中引孔安国语:“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子幽闭,次死之刑。”由此可见,所谓的宫刑,就是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宫刑主要适用于“男女不以义交者”。大辟,是五刑之中最重的刑罚,也就是死刑,《尚书大传》中说:“大辟,死刑也。”

从上面对五刑的简单介绍中可以看出,奴隶制的五刑全部都是肉刑,要么是残害肢体的肉刑,要么就是处死的肉刑。虽然五刑的具体数量在夏商周三代有所变化,但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制度和刑罚体系并没有发生太大的改变。在奴隶制的五刑之中,除了最重的大辟之刑以外,被判处其他四种刑罚的人还要从事一定的奴隶劳动。例如,接受墨刑的人让他们把守宫、城门,接受劓刑的人让他们把守边关,接受宫刑的人让他们服务于宫廷,接受刖刑的人让他们看守园林。由此可见,接受刑罚后的人,其社会地位与一般奴隶相比更为低下。

三、封建制五刑

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社会各项制度的变革,刑法领域中的五刑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至秦王朝建立,刑罚制度在沿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定的改革。比如开始大量使用徒刑(如城旦和城旦舂;鬼薪和白粲;隶臣和隶妾;司寇和舂司寇;下吏及候等。)秦亡汉兴,汉朝在刑罚制度上继承了秦朝的刑罚制度,至文景时期又进行了两次刑罚改革,在刑罚体系中基本废除了肉刑,开始以笞刑、徒刑或者死刑取代肉刑。至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刑罚制度也不断进行调整,逐渐形成了封建制五刑。例如,在《北齐律》中,开始将主刑分为五等,即死、流、耐、鞭、杖。在《北周律》中,则进一步将主刑发展为杖、鞭、徒、流、死五等。

隋王朝建立后,在总结前代刑罚制度的基础上,于《开皇律》中正式确立起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主要的刑罚制度。唐朝在隋朝五刑制度的基础上稍作变革,也是以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为法定刑。从《唐律疏议》中可以清楚地知道封建制五刑的具体规定。笞刑为五刑制度中最轻的刑罚,共分五等,即从笞十至笞五十,加十为一个等级;杖刑略重于笞刑,也分五等,即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加十为一个等级;徒刑又重于杖刑,也分五等,即从徒一年至徒三年,加半年为一个等级;流刑轻于死刑,共分三等,即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隋律中为:流一千里、流一千五百里、流二千里);死刑是五刑制度中最重的刑罚,分为斩、绞两等。虽然斩与绞同属于死刑,但斩刑又重于绞刑,因为斩刑会使犯人“身首异处”,而绞刑则可保留全尸。同时,五刑制度中的每一等刑罚又规定了相应的赎刑,赎刑以赎铜的方式代替。从上面的规定中不难看出,此时的刑罚体系更为清晰化和规范化,用刑轻重也更为科学化、适度化。

自隋唐正式确立和完善封建制五刑后,在刑罚体系上历代相沿不废,影响后世一千余年。作为封建法律楷模的唐律,在刑罚制度上再次肯定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自是,宋、元、明、清各朝在立法上都承此而相沿不改。虽然到了宋朝时又曾实行过“折杖法”,即用杖刑代替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但仍没有明确废除五刑制度。南宋及辽、金、元、明、清各朝虽然又在死刑中增加了凌迟刑,但从刑罚体系而言,直至清末变法,始终没有脱离“五刑”的范畴。

四、结语

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不但历史悠久、内容丰富,而且特色鲜明、影响广泛。五刑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刑法体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的演变,不仅体现了我国古代刑罚制度在历史进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古人的智慧与理念。正所谓,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了解和学习我国古代的五刑制度,有利于进一步了解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也有利于更好地认清我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过程,利于吸取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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