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破产法直接关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而显得异常重要,而新破产法中的核心和重点就是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并提出劳动债权的概念和相关制度,而劳动债权的实现方式也成为破产法的关键命题之一。本文中阐述了劳动债权的概念和性质,并分析了应当如何实现劳动债权,最后分析了重整与和解程序中对劳动债权的实现,以供参考。
关键词:劳动债权,实现,法律研究
近几年,我国一直在为建设法治国家而不断努力,破产法作为国家的经济基本法之一,对于破产企业职工个人权利的维护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已经将劳动债权的范围扩展到职工的应发报酬、经济补偿金以及破产企业拖欠的劳动保险费用等方面,因此,对于劳动债权的研究尤为重要。
一、劳动债权的概述
(一)劳动债权的概念
目前关于劳动债权的概念众说纷纭,有学者提出:劳动债权是指破产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为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等费用;还有学者认为,劳动债权的概念比较笼统,是指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员工对于企业所享有的所有请求权之和,包括福利、报酬以及工资等;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学者将劳动债权等同于职工请求权、工资债权、职工债权或者社会请求权等。
虽然劳动债权的概念目前并没有完全统一,但是笔者认为,劳动债权应当符合以下几点要求: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产生劳动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劳动债权大部分是在用人单位破产等特殊情形下才提出申请的。
(二)劳动债权的范围
关于劳动债权的范围,主要从主体、债权内容和时间数额三个部分阐述。
首先,劳动债权的主体就是劳动者,这里的劳动者不仅包括企业职工,也包括非正式职工,而用人单位主要是指合伙企业、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其次,劳动债权的内容相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养老金、经济补偿金、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损害赔偿等。
最后,在劳动债权的数额和时间的界定方面,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没有限制劳动债权对优先权的享有数额和时间。
(三)劳动债权的性质及其优先权的必要性
劳动债权属于民事优先权。所谓优先权,属于独立权利的一种,是指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特定债权就债务人特定财产或者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情况下,优先权包括特别优先权和一般优先权,劳动债权属于一般优先权。劳动债权应当予以优先保护,这也是源于劳动债权的自身特点,具体而言:
首先,站在工资形成机制的角度看,目前就业环境下劳动者已经失去了谈判工资的主动权,处于弱势群体。
其次,目前职工工资存在拖欠可能性,而且缺乏完善的风险防范手段,这也是源于劳动者先付出劳动,后领取报酬的工作过程。
最后,在承受工资风险的能力方面,工薪阶级比较有限。
总而言之,通过劳动优先权的规定,一方面有助于弥补市场经济活动中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也会避免对担保物权有所动摇,产生更大的金融风险,同时,还有助于破产法过渡和衔接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发展与完善。
二、破产清算程序中劳动债权的实现程序
(一)劳动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
目前我国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同时还应当提交以下三种证据材料:一是发生劳动债权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二是债权的数额和性质,以及是否具备担保,同时附加证据材料;三是债务人无法按时对到期债务进行清偿的证据。
一般而言,无论法院是否受理已经提出的破产申请,均会发生三大效力:一是对破产申请的撤回产生限制效力;二是对破产申请诉讼时效产生中断效力;三是对破产法外和解进行除斥的效力。
(二)劳动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劳动债权的申报,就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或者代理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制定机关呈报债权,并且明确权利的行使必须按照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债权申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既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行使权力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法院在对破产申请受理完毕后启动后续程序的前提条件。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逾期未对债权做出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关于债权申报,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债权的申报主体是职工,而对于社会保险费用方面,职工并非第一主体,但也是申报主体之一,因为劳动者只是社会保险行政关系当中的受益人,仅对社会保险金享受期待权,所以前期只拥有催告社会保险相关机构申报债权的权利,但是,当社会保险申报机构对催告置之不理或者明确拒绝时,职工就会成为其直接申报主体。
其次,劳动债权申报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但我国破产法目前只承认书面形式,因为口头形式无法提交有无财产担保和债权数额的相关证据材料。
最后,劳动债权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地址、债权性质、债权内容以及债权发生的主要原因等。
所谓劳动债权的确认,就是指在法院指定期限或者法定期限内,劳动债权申报人申报的债权,以及依据债务清册所默认的劳动债权。并不完全依据申报来决定债权的性质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是否具备表决权,以及债权的数额和性质如何,而是需要由法律规定的相关机关进行调查,只有确认后债权地位方才受法律保护。
在确认劳动债权的过程中,假如有债权人、其他管理人或者破产人针对有无劳动债权以及劳动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那么人民法院需要对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并出具裁定书。
(三)债权人会议中劳动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利
所谓债权人会议,是一种临时组织,主要用来帮助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对破产事项表达意见和建议。债权人会议的设置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债权人针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如果破产程序中有债务人涉入,那么必然影响到债权人的权利,所以在破产事项方面,应当提供给债权人平等表达的途径。进而保证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具体而言,劳动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能够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一是知情权。债权人会议主席在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后,应当在公告发出之前三日呈报至人民法院,同时在开会前七日内召集人应当通知债务人会议召开的地点、时间和内容等信息。由此可见,劳动债权人有对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基本情况的知情权。
二是参加权。对于法院对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之前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只要是记载于债权表中,并且被法院和管理人初步确认的全部债权人,都有权利参与债权人会议,不过如果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实在法院审查和确认债权之后,那么债权人必须具备合法债权且被法院确认后才能有参与会议的权利。
三是表决权。劳动债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作出表决,如果劳动债权人既不参加债权人会议,又没有派出代理人的,视为放弃表决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表决的事项直接关系到劳动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时,其才具备表决权。
四是异议权。一旦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那么就可以约束全体债权人,因此,如果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那么劳动债权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般而言,如果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程序、召开程序、债权人职权范围或者表决内容存在违法现象,那么其他债权人就可以针对决议提出异议。
(四)劳动债权人可选举并监督债权人委员会及管理人
所谓债权人委员会,就是指代表债权人会议的特定机关,一般通过债权人会议的选举产生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债权人委员会中必须有一名劳动债权代表。
作为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保管、估价、清理、分配以及变卖破产财产的职能机关,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各国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将其规定为法院,那么债权人可以针对管理人的确定提出异议;有的将其规定为债权人会议,那么债权人可以针对选任管理人做出表决。与此同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以及法院都可以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劳动债权的受偿
破产程序的目的就是依据法律规定来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但是,由于劳动债权的产生基础比较特殊,因此其受偿也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劳动债权受偿的顺位方面,劳动债权的受偿首先要遵循公平和平等原则,但是基于债权人性质的不同,其受偿也存在一定的先后性,具体而言,目前我国破产法对各类债权受偿的顺序规定为:有担保债权是第一顺位,破产费用与公益债务是第二顺位,劳动债权是第三顺位,国家税费是第四顺位,普通债权是第五顺位。实际上,这种顺序并不利于对劳动债权的保护,因为破产企业的大部分财产都用于抵押担保,很难再实际清偿劳动债权。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基础和理论,现行的各类债权受偿顺序很难改变,如果要求企业在成立之初预留破产基金,也是极具难度的,毕竟公司的经营和运转需要资金支持。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有公积金的企业应该在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之后和提取利润分红之前,设定出来一部分做劳动债权的清偿基金,然后将企业员工的公积金按照企业职工应发工资的10%进行提取。
其次,在计算劳动债权方面。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工资,关于工资的计算,应当根据破产企业对职工工资的拖欠实在正常经营状态下、半停产状态下还是停产状态下进行区分,采取的工资计算标准也不同;二是经济补偿金,一般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主要用来解决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和照顾职工再就业;三是社会保险费用,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其缴纳标准应当是破产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的职工应发工资。
最后,关于劳动债权的受偿方法方面,主要遵循法定分配顺位,如果债权人处于统一顺位,且财产足量,应当全额清偿,若财产不足,则按照比例进行清偿。同时,破产人如果存在新发现的可用于清偿的财产,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分配,如破产人私分或者隐匿的财产等。
三、结语
综上所述,劳动债权是对于保护破产企业职工个人权利和自身利益至关重要,这也是我国破产法提出劳动债权概念的重要原因和基础,但是,目前企业破产后债权的受偿顺序并不利于劳动债权人权利的保护,这也是在以后立法过程中应当做出改善的部分,否则即使规定劳动债权,在实践中也很难发挥应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