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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民俗与法律:烟花爆竹作为一个“中国问题”

摘要: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经常遭遇到传统民俗的抵触,通过地方立法去规范民众基于传统民俗的行为,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挫折和教训。近30年间,中国大中城市在春节期间对于烟花爆竹的“禁放”与“限放”及其反复,突出反映了当下中国社会中法律和民俗相互“博弈”的基本格局。围绕这一典型的“中国问题”,社会舆论存在明显分歧,传统民俗需要尊重,国家法律也需要遵守,地方立法如何才能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值得民俗学家和法学家参与探索。

关键词:民俗;法律;博弈;烟花爆竹

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进入改革开放时代以来,国家的“四个现代化”(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伴随着长达4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中国社会的城市化进程获得重大突破,从而引发国民生活方式的巨变。和中国社会学较多关心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的诸多社会问题有所不同,中国的文化人类学和民俗学则较多关注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包括价值观念多元化在内的文化变迁和城市型生活方式大面积普及的意义。

很多曾经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传统文化或民俗,在城市化背景下,或趋于消亡(例如,在城市高层住宅,没有传统的中堂摆设),或出现变形(例如,春节拜年的方式日趋多样);或被压缩/弱化(例如,婚后的代际分居导致婆媳关系日益稀释,传统“走亲戚”的机制在城市趋于淡化),或被放大/强化(例如,经济富足导致饮食民俗得到强劲渲染)。还有一些民俗,例如,在特定的节庆或时间节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其在城市里被继承、延续,甚至扩大化,但同时也因为带来诸多问题而引发不得已的变通、调适,甚或遭遇被禁止的命运。烟花爆竹正是曾经并不构成问题的现象眼下却成为重大问题的典型例证。本研究将集中探讨烟花爆竹在中国城市被禁放或限放的相关问题,认为这一问题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它非常鲜明地突显出现代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民俗传统文化之间复杂的博弈关系。以此为基础,本文还将提示民俗学家所持相关立场的特点与局限性,并指出民俗学和文化人类学的相关研究还应汲取“法律与民俗”“国家与民俗”之类的课题意识。

一、传统的力量:烟花爆竹的历史与现实

烟花爆竹在中国的起源颇为久远,可以追溯至先秦的“爆祭”和“庭燎”。《周礼·春官》所载“九祭”中有所谓“爆祭”,大概是指燃烧篝火以敬神驱邪,其间在柴火燃烧时会发出一些声响。《诗经·小雅·庭燎》:“庭燎晰晰,君子至止”,所谓“庭燎”就是在院子里点燃一堆篝火,用以除秽辟邪,亦即某种净化仪式。梁宗懍《荆楚岁时记》:正月初一,“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避山臊恶鬼”。“爆竹”一词在此似乎是动词,就是指竹子燃烧时因受热而炸裂,发出“爆”响。根据《神异经》里的说法,西方深山中有“山臊”,“长尺余,犯人则病,畏爆竹声”;又《异闻录》里提到,唐朝道士李畋曾因邻人仲叟为山魉所祟,遂命“旦夕于庭中用竹著火爆之,鬼乃惊遁。至晓,寂然安贴”。这些说法或故事表明,燃放爆竹驱邪并不局限于过年之际。这位李畋,相传就是他用竹筒添装硝磺,点燃使之爆响,为李世民驱赶了鬼祟邪魅,故后世被尊为烟花爆竹行业的祖师爷。以爆竹避山魈镇恶鬼的说法,后世逐渐演变成为用鞭炮来驱逐年兽(叫做“年”的怪物)的口碑传说。

唐宋时期,过年燃放爆竹之俗已颇为普遍。唐诗人来鹄《早春》:“新历才将半纸开,小庭犹聚爆竿灰”。这里所谓“爆竿”,大概是把一支长的竹竿点燃,听其劈劈啪啪连续炸裂的声响。张说《岳州守岁二首》:“桃枝堪辟恶,爆竹好惊眠”,可知当时过年辟邪,除了爆竹,还有一些别的形式。王安石《元日》:“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瞳瞳日,总把新桃换旧符。”现如今,屠苏之俗几乎不见了踪影(个别地方或有遗存),桃符早已演化成对联,唯独爆竹依旧。爆竹在宋朝时又有“燎竹”之称,袁文《瓮牖闲评》:“岁旦燎竹于庭”,“燎竹”其实就是先秦“庭燎”的遗绪。虽说烟花爆竹后来的发展几乎取代了庭燎,但庭燎至今在个别地方的乡村,仍以“烧年火”“兴旺火”等形式得以传承,对它的解释是越烧得旺就越为吉祥。在山西省的大同一带,大年三十夜里,人们在燃烧“旺火”的同时,也要鸣放爆竹,大概算是“爆竹”并未完全取代“庭燎”的例子。

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十:除夕“是夜禁中爆竹山呼,声闻于外,士庶之家,围炉而坐,达旦不寐,谓之守岁”;又卷七:“驾登宝津楼诸军呈百戏”条,提到“爆仗”作为诸军百戏表演的号令,“忽作一声如霹雳,谓之爆仗”。由此可知,大约在北宋末年,使用火药的“爆仗”就被发明了出来,但很长一段时期内应当是爆竹、爆仗并存;爆仗比爆竹更加响亮,故以“霹雳”“炮仗”形容之。施宿撰《会稽志》卷十三:“除夕爆竹相闻,亦或以硫黄作爆药,声尤震厉,谓之爆仗”,可知强力的爆仗也很自然地被用于除夕燃放了。周密《武林旧事》卷三“岁除”条:“至于爆仗,有为果子人物等类不一。而殿司所进屏风,外画钟馗捕鬼之类。而内藏药线,一爇连百余不绝”。这是说爆仗有多个种类,时人还发明了编串起来的爆仗,亦即后来的鞭炮,且通过“药线”引燃。“鞭炮”一词,可能是由于燃放串起来的爆仗时,如舞鞭一般炸响,故有此称,后世甚至还进一步简称为“鞭”。在手工作坊生产爆仗,往往用纸卷做成,故又叫“纸炮”,例如,王铚《杂纂续》中就提到“小儿放纸炮”。作为中国古代四大发明之一的火药,比起制作武器来,更多地还主要是用于制作鞭炮、爆仗之类。

大概也是在宋代,伴随着火药的普及,除了爆仗、鞭炮,人们还发明了“烟花”,又叫做“烟火”“焰火”。如果说爆竹、爆仗的乐趣是听响,那么,烟花的乐趣则是看花,故后世又有“花炮”的叫法。宋朝时的烟花有不少种类,诸如“架子烟火”“盆景烟花”等,每逢节日,尤其在元宵节时多会燃放。辛弃疾《青玉案·元夕》:“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大概就是对烟花燃放时瑰丽景色的描述。

明清时期,人们过年时燃放烟花爆竹,除了基本的“爆竹除疫”,还逐渐增添了很多新的方式和意义。清人潘荣升《帝京岁时记胜》:除夕子夜之时,“门外宝炬争辉,玉珂竞响。闻爆竹声如击浪轰雷,遍于朝野,彻夜不停”。可知当今中国城市里鞭炮轰鸣的景象,其实在清朝时也差不多。除了最为普及的“辟邪”说和“辞旧”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又有了“封门”说、“接神”说等等。“封门”说是指除夕燃放过“封门爆竹”以后,便不再外出,而是要阖家守岁;“接神”说主要是指接灶神,腊月二十三“小年”,送灶神上天时燃放一番爆竹,等他除夕之夜返回时,也要鸣放爆竹“接神”。当然,有的地方所接之神并不局限于“灶神”,而是包括天神、先祖和“百神”。既然有“封门”,就还得有“开门”,所以,大年初一,一大早燃放“开门爆竹”,寓意“迎新”和开门大吉。很多地方还在正月初五“破五”这一天,燃放“开市爆竹”,据说初五是财神(路头神、五路神)的生日,这天“接路头”时需要放鞭炮,寓意“发财”,又称“烧利市”。与此同时,有些地方又发展出“破五”放鞭炮是为了“崩穷”的说辞。南方有一些地方,特意选择在正月初八开市,因为它是新年第一个“发日”,故在初八也大放特放鞭炮,以求生意火爆。

清末民国以来,过年燃放烟花爆竹一直是各地春节民俗中寻常且又醒目的一个环节。现在,很多普通民众仍旧是把烟花爆竹和春联、年画、秧歌、饺子、汤圆等并列在一起,视为“中国年”的基本要素,举凡辞旧迎新、驱灾祈福、崩穷求富、狂欢喜庆,均以它来表达。尤其是爆竹作为“辞旧迎新”的象征最为突出,“如果不放爆竹,春节就不像春节”。旧时的天津杨柳青年画对除夕放炮有很多表现,或为小孩举着灯笼放烟火,或为全家围观鞭炮燃放,其乐融融。在山东各地,一到元旦零点,就会鞭炮齐鸣,响声震天,人们想睡也睡不着,故早早起床,开门前先放一挂“火鞭”,然后才能说话,据说直接开门的话就怕遇到神。在江西省赣北的厦屋陈村,除夕之夜关门前要放“封门炮”,大年初一零点一过,又尽可能早地鸣放“开门炮”,以前的意思是驱魔辟邪,如今则演化成开门大吉、发财以及增添节日气氛的意思。正月初五,在临沂一带,人们以家族为单位“送家堂”,天未亮就准备好饺子,上供、烧纸、磕头,然后把神主牌位收起;等三声大炮仗一响,全村男人就带着香纸、鞭炮,列队上坟,送老祖宗回家,一路燃放鞭炮直至坟地。

中国作为烟花爆竹的故乡,至今仍拥有传统但富于活力的“花炮”产业。2005年,全国约有7000多家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销售企业则为14万家,从业人员150万人,烟花爆竹行业的产值约120亿元。但2005年初,国家质检总局在湖南、江西、广西等7个烟花爆竹的生产及销售区抽检120家企业的120个品种(非出口),合格率仅56%。在据传是行业祖师爷李畋的故乡———湖南省醴陵,当地民众甚至有“宁可被鞭炮炸死,也不要被饿死”的说法,可知这一传统行业在地方民众生计中的地位。有些地方,例如,在花炮之乡上栗县,来自烟花爆竹产业的收入约占全县财政总收入的80%,而农民人均收入的52%均来自该产业。进入21世纪,“花炮”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得到国家重视,2003年,“浏阳花炮”成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07年,“浏阳花炮”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浏阳金生花炮集团荣获“中华老字号”称号;2013年,“浏阳花炮”以1071亿元的品牌价值,在“中国文化品牌价值200强排行榜”上,位居工艺美术类榜首。事实上,中国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还相继出口到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

烟花爆竹在中国,不仅民间热衷于燃放,历代官方也经常借助烟花爆竹来渲染国泰民安、天下太平,或在各种仪式大典上制造与民同乐的氛围。据说早在宋朝时,皇帝就曾以焰火晚会的形式款待外番来使,并与文武百官一同观赏;清朝时,燃放烟花以讨好外宾的做法也很常见。如今,每逢国庆、五一或在香港回归、澳门回归等国家庆典及重要的体育盛会上,燃放烟花爆竹更是政府行为,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北京APEC会议的开、闭幕式等,无不有令人惊艳的焰火展演,其理据无非是烘托和渲染节庆气氛,表达主办者和广大民众欢乐开怀的心情。

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中国最具有典型性的传统文化之一,其最初目的是驱邪除旧,随后则演变为给过年增添喜庆氛围,寄托人们对新的一年美好生活的向往。进一步,烟花爆竹还逐渐渗透到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表达更多复合性的意义,例如,作为仪式中某些结点的表示,或表达喜悦和祝福,或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见证某一特殊时刻的到来或结束、告诉世人某事的发生或完结。于是,举凡红白喜事、敬天祭祖、庆典庙会等场景,几乎都少不了鞭炮。添丁、建房、买车、店铺开业、开工奠基或建筑落成、高考入学或乔迁之喜,往往都通过燃放烟花爆竹以为庆祝。在河南省豫东地区的西村,鞭炮声几乎贯穿于乡民婚礼的全过程,以最大限度地制造热闹、红火及喜庆的氛围,婚礼每个环节的鞭炮都有各不相同的意义:婚礼前一天晚上的铺床仪式,放鞭炮表示驱邪和祝福;婚礼当天早晨放鞭炮,表示特殊的一天开始;迎亲队伍遇到河流、桥梁、庙宇、坟场等处时放鞭炮,表示辟邪驱鬼;到新娘家门口放鞭炮,表示迎亲队伍已到;迎亲队伍离开新娘家时放鞭炮,表示和新娘家人告别;接回新娘,到新郎家门口放鞭炮,表示驱邪和宣示顺利完成了任务;拜天地时放鞭炮,表示新婚夫妇最重要的人生时刻到来,从而把婚礼的气氛引向高潮。

此外,像贪官腐败分子被查,地痞村霸被抓,民众有时也会放鞭炮表示开心,从民俗的寓意看,其中又有“送瘟神”之意。除了好事、喜事用它表示祝贺和开心,遭遇事故或其他不祥之事时也用它表示辟邪或禳解。旧时在广东省的潮汕乡村和贵州一些苗族地区,鸣放鞭炮甚至还是一种赔礼道歉的方式,社区容许犯了错误、伤害了公共利益的人,以鸣放鞭炮的方式向大家谢罪。在一些地方的苗寨,鸣放鞭炮也就意味着“扫寨”,亦即社区净化污染仪式中一个要紧的环节。

中国大地上每天每时每刻,几乎都有人在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如此,它还往往伴生着一些新近发生的民俗。例如,2014年5月20日晚11点,江苏省沛县城区及周边突然出现有人大量鸣放鞭炮的现象,一时间大街小巷鞭炮声四起,且越演越烈。人们纷纷打听,才知道有一种说法,即母亲在5月20日夜间12点之前为儿子燃放一挂鞭炮,即可为儿子免灾,保证儿子一年平安。虽然这种说法几乎就是一种谣言(或商家炒作),但还是有很多民众燃放起来,理由是别家为儿子放炮,咱也得跟着放。这种现象还迅速从城区向农村扩散,附近许多村民也纷纷去购买鞭炮燃放起来。之所以要在5月20日燃放,据说是因为在网络语言中“520”谐音“我爱你”。无独有偶,笔者之一2016年8月24日(农历七月二十二)在吉林市也遭遇到类似情形,下午5点多从北山公园出来,一时间突然鞭炮声四起,震耳欲聋且络绎不绝,经打听才知道有人传说这天是“财神”生日,燃放烟花爆竹是各户商家为“财神”庆生,不过也有不少市民对此感到莫名其妙。

二、法律与民俗的博弈:从“禁放”到“限放”

作为传统民俗的烟花爆竹和现代社会的冲突或调试关系,最早从晚清时就已经开始了。晚清政府的北洋新政每每以天津为示范区,其中之一就是建立新式警察制度,并试图干涉一些社会习俗,促其“改良”。1902年天津设立巡警总局,负责城区治安;1907年2月3日,巡警总局在《大公报》发布公告:“入冬以来,风高物燥,瞬届年节,竞放花爆。起花双响,高入云霄,遗火落下,贻害非小。贩卖燃放,均于禁条。特先晓谕,广为劝告,父戒其子,兄为弟导,子弟有犯,父兄枷号,倘敢故违,决不宽饶”。这大概是中国历史上官方禁止在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的起始,从此,禁放烟花爆竹就成为中国社会各界持续不断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民国成立之初,改旧历为新历,废除旧历年节,也曾禁放烟花爆竹。袁世凯政府曾派出督察小分队沿街巡视,不许贴春联和放鞭炮,但禁令没维持多久就不了了之了。当时在北平,“燃放爆竹,本为官厅所禁止,自民国九年始,警厅忽取放任主义,于是家家户户,每至年底,争先购置。当子正初交时,乒乓之声,即不绝于耳”。1928年,南京政府亦曾严令将“旧历年节”之娱乐、赛会及习俗上点缀品、销售品一律加以指导改良,对包括烟花爆竹在内的过年民俗予以干涉,但大约到1934年以后也就默认了官民二元、二重的新年(春节与元旦)了。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烟花爆竹依照“民用爆炸品”的相关法规实施管理。20世纪80年代,中国社会结束了长期的“文革”动荡,进入改革开放、全面推进现代化的新时代。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以发展经济为主,也指向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方向。在逐步通过法律法规管理社会的过程中,1979年恢复地方立法权以后,地方立法机关开始尝试对普通百姓的鞭炮习俗也予以限制乃至禁放。1984年,国务院颁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北京市则在1986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由市公安局制定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这项出于“安全”考量而将烟花爆竹视为“危险品”予以严格管控的地方行政法规,明确了对烟花爆竹“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基本方向。由于烟花爆竹在制造、运输、储藏和燃放过程中频繁发生事故,导致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同时也出于节俭过年和移风易俗的主张,1987年在北京市人大第八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有114名代表提出了7项议案,要求重点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988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实施“禁放令”,深圳市、珠海市和广州市迅速跟进。1992年3月19日,广州市人大颁布《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6月1日正式实施的这个规定,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越秀等8个区范围之内燃放烟花爆竹。1993年春节过后,北京市先后有308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相继提案,要求立法严禁烟花爆竹;当时,北京市政府通过调查获得的反馈是大约80%的市民赞成禁放;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还破天荒地将拟定的法规(草案)登报公开征求意见,来自市民的反馈也呈现“一边倒”的赞成。于是,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地方性法律《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规定在市内8个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从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但农村和远郊区县暂不列为禁放区。虽然北京市的禁放在上海和广州等城市之后并受其影响,但由于其首都地位,很快就引起全国各大中小城市竞相仿效。据统计,截至2006年,全国相继有280多座城市,或采用行政法规手段,或采取地方立法形式,均对烟花爆竹作出了程度不等的禁放,从而形成了全国规模的“禁放潮”。

1994年,北京市民过了一个据说是安乐、祥和、平静的春节;从1994-2000年间北京市各种相关指标(火灾频次、财产损失、伤亡人数、噪音分贝、违禁行为、处罚人数)均有大幅度改善来看,可以说禁放取得了成功。与此同时,1994年的北京春节市场出现了各色灯笼、气球、拉花、挂件、年画等同样可被用来渲染节日喜庆氛围的商品格外畅销的现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那些用塑料或纸片等各种材料作成的大小不一的“假鞭炮串”。从民俗学的立场看,禁放烟花爆竹与各种其它吉庆商品的走俏之间存在着某种结构性的关联。原本的功能同属渲染节日气氛的一组、一丛或一群民俗文化“事象”,即将消失的那种,其功能便由其他各种来分担,以产生出新的组合或结构,满足因时代推移导致民俗生活之变迁的需求。春节市场上吉庆商品的走俏,乃是都市民俗对禁放烟花爆竹的一种反应或调适。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可能性,例如,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出新的替代物,以补充因为一种因素的消失而造成的空缺,像“假鞭炮串”不外乎就是一种“鞭炮替代物”;抑或催生出全新的民俗,例如,1994年春节前夕,广州市场出现了“欢乐彩带”(又称“疯狂的枪”)热销的现象,它不对环境构成污染,也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算是一种理想的“鞭炮替代物”。这种由高分子树脂、容剂、抛射物和喷雾器构成“欢乐彩带”,最早大约是1950-1960年代出现于欧美,如今传入中国被用来满足鞭炮禁放后人们对节日氛围的心理需求。但并非所有的“替代物”都能被接受,例如,在房间里堆满气球,进入踩爆气球,听取一些响声的做法,就如昙花一现;再比如,禁放后北京曾有一种“鞭炮录音带”上市,但经销此替代性商品的新华书店因违背政府有关规定,而遭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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