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面对中小学校园中冲突问题引发的社会关注,教师权益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引起大家的关注。本文对受限于客观的现实条件、教育管理不当、教师维权途径不畅、舆论导向等因素带来的教师权益损害,提出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教师权益,教师权益损害,教师权益保障
从社会学角度,陈振中认为师生冲突是因为双方在教育教学互动中,因“目标、价值观、资源多寡等方面的差异化而产生了对立、分歧和相互干扰”。它本质上是一种异质性的、社会性交往,表现为双方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追求的目标不同、遵守的规范不同、拥有的资源不同等。这造成了师生内源性的冲突。
相关人员在调查中发现,中小学“学生欺师”从隐形抗拒行为、言语侮辱,到肢体动作,再到生命威胁,以其攻击性的严重程度,主要有悖师、辱师、伤师、弑师等四种主要形式,“欺师”行为的攻击性对教师、学生、家长、学校,乃至政府和社会发展都具有极强的消极作用。所以,教师权益保护问题应成为目前教育法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在教育教学中教师的权益
教师权益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能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能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教师的权益可划分为两大类:一是教师以其普通公民身份所享有的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如“平等权、政治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和监督权”等权益;二是教师以其专业人员身份或特殊职业所带来的的专业性权利,如《教育法》第七条中规定的教师应享受的“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及申诉权等权益”。
教师作为精神文明的传播者、知识的传递者、学生人格的塑造者的独特社会角色,决定了教师具有更强烈的精神需求,即对自身精神利益的满足感和维护感。教师的精神权益主要表现在“教师的人格尊严、学术自由与学术尊严、提高教师素质的权益、教师的心理素质、教师的精神享受五个方面”。维护教师的正当权益就是在维护教师的人格。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是人格在法律层面具有意义,与之相对等的即教师权益的主体资格就是教师的人格。只有当社会与法律保障教师的人格与权益时,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才会得到相应的保障,才能在培养人、塑造人的过程中发挥积极正向的力量。教师的心理健康是教师功能得到最大发挥的重要基础,是教学相长的重要保证,教师对文化享受、情感享受、创作享受的满足,对教育教学的满足,是教师人文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前进的重要精神助力。也唯有教师精神权益的保障才能推动教师专业权利的有效实现,确保教师在教育事业中获得满足,助力师生关系向着和谐、平等、亲密的方向发展,才会推动教育事业的真正进步。
二、现实中教师权益的损害情况
1.客观现实对教师专业权益的侵害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不仅是法律规定的教师的职业权利,也是教育的特性所决定的教师最重要的权利、使用最频繁的权利,是教育教学过程中最易受到挑战和侵害的权利。
结合教育法赋予教师的职业权利,孟卫青、吴婷对某经济发达省会城市380 名公立中小学教师进行调研,从教师自身与学校教育实际出发,总结出教师专业权利中存在的问题:教师对自身权益的认知模糊;教育教学权实现程度好,但教学自主权受到考试等外在制度的制约;教师能自由地从事教育研究,但受时间和经费客观现实条件的制约;教师工资报酬与福利待遇权实现状况最差,工资水平低、不公平感强,法定劳动时间外的工作时间超长;进修培训权的制度不完善,教师权利保障严重滞后;民主管理权往往成为空头支票,其实现程度比较低,尤其是涉及到招生、财务和基建等经济方面的工作时,学校校务公开不够透明;政府、学校是最主要的侵权主体,教师维权意识薄弱,退避诉讼现象突出。
2.管理不当导致的教师权益受损
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现象在教育管理部门、学校层面时有发生。中小学的校长负责制,很容易将集体决策搞成一言堂,如学校领导不能平等善待教师,干部任命搞任人唯亲,职称评定、教师聘任“暗箱操作”,缺乏对教师聘任制的操作性规定,甚至存在越过学校的规章制度、根据校长个人意见甚至是喜好随意性解聘教师,教代会、工代会在学校管理过程和教师权益保障中形同虚设,使得教师的参与权难以落实;在日常教学管理上,利用闭路电视对教师进行监控,将监控系统的辅助性功能变成教师量化的手段,侵犯教师的人格权。以维护学校日常教学秩序为由,对教师考研只准报在职的或者签定具有工作年限限制的合同、缴纳保证金等,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挫伤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在事关教师切身利益的教师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问题上,以教师绩效工作为例,关于如何完善绩效工作的操作规程、做好绩效工资经费的保障与公开,保证绩效考核的公平与公正等方面学校依然缺乏足够的制度建设和程序建设,在具体政策的制定与落实上,教育相关部门的依法治教意识不强;在涉及到教师福利待遇的问题上,如住房、医疗、休假等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实施中缺乏统一性的操作性规定,导致在教师福利待遇的解决上存在着机构重叠、责任推诿等问题。
3.维权不畅导致的教师权益受损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目前教师合法权益主要的救济途径是“信访、教师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调解、人事仲裁、民事诉讼”,在总体上相对健全、渠道丰富;但是在现实中,因为教师自身权益意识不强,对自身应享有的权益了解少,维权意识差,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后该如何救济。工会虽然承担着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职责,但是更多的是强调宏观维护,强调行政一致,而忽视工会的基本职责,导致教师反映的问题难以及时解决。作为教师权益救济途径的申诉、复议、诉讼仍不能有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难以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作出追究,从而使得对教师合法权益受损后的赔偿问题成为空谈,对教师权益的法律救济成为虚设。如教师法规定,教师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并对处罚结果不服时,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诉。但教师提出申诉的机构只能是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的上一级政府,而申诉受理机构与学校间又存在行政或管理关系,当申诉受理机构将立场与教师维权立场相对时,将教师作为教育系统内部的违规人员处理时,有意无意中将强化教师在申诉中的不利地位,最终导致教师申诉案件处理结果“在独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上缺乏信誉和保障”。作为当事人之一的校长本人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很可能直接受理教师申诉意见,或者将教师申诉不予理睬,采取消极态度,这都加大了教师申诉难度。
4.舆论导向下的教师权益受损
师生矛盾有时候并不单纯体现出教师和学生间的个体冲突,实质上是教师所代表的社会对学生发展的要求与学生现有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教师仅仅是教育过程中社会要求的化身,家长、学校、社会团体与组织、甚至是国家都对学生有要求,都在参与学生的教育、学生的社会化,但是社会在学生的教育中有时并不完全是正向的引导作用。在师生冲突、校园纠纷中,媒体对教育问题的失真性或偏向性报道,客观上加重了教师在原本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一旦有师生冲突与师生纠纷,在社会媒体的报道下,政府相关部门或受制于舆论压力、或基于社会稳定因素等的考虑,过分地袒护学生一方,忽视教师的基本权益,很多事件的处理以教师解聘为结局。舆论造成的社会影响加重了教师的心理负担,对教师的身心健康与人格尊严造成了损害。
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建议
1.强化法治宣传,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和维权能力
想要依法保障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自身法治素养的养成不容忽视。在法治教育实践中,应当扩大教育法治培训的内容与范围,除了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教师维权途径与方式的法律教育与培训外,还应结合社会热点,如社会对“教育惩戒权”的争论,为教师明确体罚性质和合理合法的教育指导、评价权提供参考,培养教师的法治意识,强化自身的教育教学权利意识,增强法治教育观念,以法律标准规范自身行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避免师生冲突、校园纠纷的产生。
2.强化学校法治管理,以制度确保教师的权益合理满足与不被侵犯
涉及学校日常管理机制的,如教师的聘任、考核、职称评定、教科研管理等,必须在充分考虑保障教师权益的基础上建立与运转各项规章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参与机制的完善,需要保障和落实教师的教育管理权和参与权。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促进校务公开机制的完善,将教师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落到实处;与学校发展、与教师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决策,必须主动走进教师中间,广泛询问教师意见,在民主集中之后付诸实践。各级政府部门、教育相关部门、学校领导要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意识,站在教师的立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在学校管理的法治化轨道上,做到办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关涉教师切身利益的工资福利待遇上,要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用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价值引导,体现教师主体地位,将教师的合法权益放在制度建设的首位。尊重教育教学规律,体现教师职业特点,在客观规律与社会现实中提升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教学中学科特点、岗位特点,设置有针对性的岗位考核内容,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指标,在岗位职责与教育教学任务、教学工作与学生发展、个人研修与团队协作等多重维度中,全面考察教师的工作情况。
面对学校在师生冲突中随意解聘教师的问题,应立足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教师更好进步与发展的出发点,以制度维护教师权益,建立和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创制统一的国家性判定不合格教师标准,清晰界定判定不合格教师退出的权力主体,将教师退出程序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可参考欧美国家对不合格教师“觉察期、辅导期、审议期、申诉期”等阶段的设定,为教师退出机制中的教师预留出一定的改正时间和空间,用完整、可操作的辅导计划和辅导措施,提升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和教师素养,构建稳定高质的教师队伍。教师退出机制中,依然要“保留和完善审议听证程序,成立专门的教师申诉评议机构”,受理与之相关的教师申诉,从制度源头维护好教师的权益。
3.完善保障教师权益法律体系,健全教师权益保障的法律依据
针对教师权益保障体系中系统性缺乏,可操作性差、法律权威不足、制度法规间存在的不足等问题,通过多种多样的立法和司法途径,如制定新的教育法律法规、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司法解释、完善相关法律配套、废止过时法规等,持续完善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使得规范化、系统化、配套化、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体系,成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4.优化教师权益申诉机制,促进教师维权渠道有效运行
加强维权组织建设,建立教师协会内部的教师维权委员会。将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维权的基本原则,将送达与告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等与教师申诉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努力将教育纠纷化解在校内,推动教师纠纷解决的校内申诉委员会的建立,使其成为教师在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中间过渡阶段,保障教师权益在高效、公平的环境中得到合理解决,及时有效地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工会法》赋予工会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作为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工会应借助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接待信访、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多种方式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在教师维权过程中,可以在“学校教育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基础上建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结果的形成,必须依据该委员会大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在申述过程中,委员会需要在直接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和理由同时,进行必要的调查方能推进申诉进行。而最终的申诉结果也须要经学校管理机构批准后才予以实施。需要强调的是当教师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工会应在必要时支持教师通过申诉、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工会要立足其教师权益保护的基础,成为教师行政管理外的、强有力的维权机制。
5.法治化社会权责明确,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在对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保障与监督中,强化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对学校依法治校情况监管,强化政府职能部门中监察、审计、教育督导等的职能,对涉及各类教师管理中的侵权、渎职、违法行为不断加大惩处力度。
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离不开责任追究。《教育法》中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师法》中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划分,建立起了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只有完善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侵权主体的责任追究,才能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发挥法律原本应该具有的效力。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在规范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同时,也应依据法律法规,强化对家长和学生的责任追究,制定与完善相关制度。如“推行家长管教不力追究制”,面对学生伤害教师事件,应该明确教师、学校和家长在未成年孩子教育中承担的责任,在民事、刑事等不同的法律中应承担的责任,而非是将学校责任异化,变成学生的保姆。针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利的弱化,学生管理难度的加大,“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推行全国统一的《学生管理条例》,对不同程度的违规违纪行为作相应的处罚规定;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作出限制与制约,推动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环境的形成。
针对媒体等社会舆论对教育和教师权益保护中的影响,在公正、全面、客观的媒体报道中,强化媒体的正面导向作用,保护教师合法权益,对报道失真、故意引导抹黑性的媒体应作出相应的法律制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