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是中国在新时代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提出的重大倡议,已得到世界上不少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响应,逐渐从理念转化为规则、从愿景转变为现实。“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将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一带一路”倡议实际上是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步骤,其中共商共建共享“三共”原则也将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国际法基石。
一、构建“一带一路”的“三共”原则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其思想源于中国古代丝绸之路,实际上借用历史符号推进当代全球治理的革新。因此,“一带一路”倡议涉及国家包括但不限于沿线的65个国家。2013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2015年中国政府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指出“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制定并发布了《“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再次强调“共商共建,利益共享”。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共商共建共享应该有以下含义。
(一)共商
共商就是在形成国际法规则的过程中,各国应互相尊重主权,以协商谈判的方式进行,而不能以胁迫等违反尊重国家主权的方式进行。共商倡导的是各国在国际治理过程中的民主化,即强调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在机制和制度设计中要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治理论坛和事务中有其代表性和发言权。共商原则体现了包容性共存思想,强调包容互鉴。当今世界有70亿人口、200多个国家和地区、2500多个民族、5000多种语言,不同民族、不同文明多姿多彩、各有千秋,没有优劣之分,只有特色之别。
共商原则要求中国在倡导和引领“一带一路”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应通过与沿线国家或相关国家之间的磋商来构建“一带一路”国际或区域性规则,中国要尊重并倾听各方意见和建议,真正将“一带一路”倡议做成人类共同体的共同事业。在共商这一过程中,中国要深入探寻和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各自真正需要什么,而不能主观想象或替代他们决定需要什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如果发生了国际经贸类争端,彼此也可参考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磋商程序,即在争议进入争端解决机制前将磋商规定为法定的前置程序,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通过磋商来妥善解决纷争。
从各国的国际法律实践角度看,沟通协商(外交谈判)是化解纷争分歧的有效之策,平和磋商是解决冲突的根本之道。
(二)共建
共建就是各国要积极主动开展相互合作并共同承担责任来构建国际法规则。对中国而言,就是在“一带一路”倡议建设中要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中国已经在国际经贸领域对“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大量建设资金。中国正在全力落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各项成果,组建“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中心、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等合作平台。2014年至2016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额达3.1万亿美元,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近500亿美元。另一方面,中国应该注重“一带一路”共建的市场运作思维,特别是在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应优先采取“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共建模式,从而达到规避、分担风险的功效。“一带一路”国家社会制度、政治经济、法律体系、商业规则、民族特征、宗教文化各不相同,中国政府或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经贸风险防范任务仍然艰巨。“一带一路”投资的主要风险有政治安全风险、经济波动风险和法律不确定风险。识别、规避、转移风险,是中国政府或企业从事“一带一路”经贸活动必须重视的。
从国际法规则构建的角度看,中国要按共建原则让“一带一路”更多国家或相关国际机构共同参与建设和规则构建。目前,中国已与69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协议,为“共建”提供了基础。在国际条约领域,中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68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条约,52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56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60项双边民航协定,28项双边银行监管谅解备忘录等,这些都为“一带一路”倡议共建提供了国际条约法的基础。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化,“一带一路”的法治保障问题会日益突出,还会面临不少挑战。以国际经贸领域为例,中国至少在以下领域仍然有待完善共建:第一,如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战略达成共识。这需要与“一带一路”有关国家增进战略互信、发展共识,寻求彼此合作的最大公分母,从而将“一带一路”建设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事业。共建“一带一路”的途径应以目标协调、政策沟通为主,不应刻意去追求一致性,而应是多元开放的合作进程;另一方面,中国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道探讨共同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积极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和区域合作规划。这些就会涉及国际法义务在国内法中如何转化和落实问题。第二,如何形成“互通互联”的经济共同体及更高层次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目前设计了以“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为主体的框架,〔4〕中国想大力推动互联互通和产业合作,拓展金融合作空间,但问题是这一单方面框架如何形成切实可行的国际经贸网络仍然需要众多国际法律规则作为保障。第三,如何真正提高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这就需要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商谈优惠贸易安排和投资保护协定,全面加强海关、检验检疫、运输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合作。
(三)共享
共享就是各国共同分享“一带一路”建设成果,在国际治理过程中实现互利共赢。目前世界范围出现的逆全球化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全球发展成果没有惠及全民,出现了赢者通吃的问题。共享追求的是共赢,倡导的是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摒弃你输我赢、赢者通吃的旧思维。
就“一带一路”倡议而言,共享的具体表现就是“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归纳而言就是互联互通,这已经成为有别于传统全球化、地区一体化的新时代全球治理的特征。
中国已经和“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一道共同加速推进一大批互联互通项目,一个复合型的基础设施网络正在形成。“一带一路”倡议的要义就是要以中国发展为契机,让更多国家,特别是欠发达国家搭上中国发展的快车,帮助他们实现发展目标。中国要在发展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考虑和照顾其他国家的利益。中国今天的发展水平得益于国际社会、得益于全球化,中国也要为国际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为全球化的理念作出更多的贡献。共享原则要求中国继续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将自身发展机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甚至世界各国分享,让相关国家搭乘中国发展的“顺风车”。
当然,目前的“一带一路”建设的共享还是个中长期的美好愿景,它的实现需要国际法律体系、秩序、规则等方面的保障落实。
总之,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强调,国际法律规则应由各国共同书写,世界发展命运应让各国共同掌握,全球重大事务应请各国共同治理,发展获得成果应归各国共同分享。“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规则体系构建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共赢原则。在“一带一路”倡议国际规则构建中,各国是平等的参与者、贡献者和受益者。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说法,“一带一路”是“各国的大合唱,不是中国的独唱”,是“大家的百花园,不是一家的后花园”。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含义
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提出是中国基于对新时代国际形势判断而产生的。如果我们从积极角度看当今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在深入发展,国际秩序变革和全球治理体系正在加速推进,各国相互依存和联系度日益加深,国际力量的对比更趋于平衡。但如果我们从问题角度看世界,全球又面临诸多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世界经济增长动能显得不足,人群间的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恐怖主义威胁、网络安全隐患、重大传染疾病蔓延、气候变化加剧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严重,人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共同挑战。正因此,人类需要从新的角度思考新时代如何面对共同命运的问题;如何更好适应和引导经济全球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这正是中国与世界各国共同所要承担的责任。
中国政府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为攸关人类共同命运的问题提出了理论思考和全球治理路径。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正式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认为“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随后,2012年12月5日,习近平就任总书记后首次会见外国人士时,阐述了和平发展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密切关系:即一方面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另一方面“国际社会日益成为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因此,主张中国与世界各国合作共赢。2013年3月2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演讲,首次在国际上阐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回答了确立人类命运共同体观念的必然性、必要性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什么样的共同体。
2015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成立七十周年系列峰会上的发言,全面阐述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要内涵,即要“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这是中国领导人第一次在联合国舞台上系统阐述中国人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解,这标志着中国实现了从构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到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治理的转变。2017年年初,习近平主席在瑞士达沃斯和日内瓦两地相继发表演讲,重申了要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九次代表大会报告中阐述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再次强调:“中国要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持正确义利观,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
2017年11月2日,第七十二届联合国大会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防止外空军备竞赛进一步切实措施”和“不首先在外空放置武器”两份决议,载入了中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联合国共同安全的和平理念高度契合,给充满不确定的世界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中国方案,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包含着政治、安全、经济、文化、生态等方面的含义,回答了加强全球治理的原因、目标和路径问题,成为中国全面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理论依据。而上述各方面的含义最终都应以国际法治的形式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人类”一词,强调的不是人作为个体的存在,而是人作为一种“类群”的存在,这种人的类群构成了国家或国际社会的集合体。这里的“人类”应是个立体的概念,既包括当代人,也包括后代人。人类共同体的“命运”是对人类生存和谐的整体性的关注。人类共同体关注的是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全人类的共同未来的“命运”。人类共同体命运需要人类进行更紧密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来维系,这要求各自独立的主权国家要从传统的相互竞争思维转变到现代的相互依存理念中来,从历史传统的唯我追求发展模式到当今共同合作追求共同利益的境界。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要超越传统的国际社会的概念。
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近的概念是“人类共同利益”概念,即“不能将其分配给特定国际社会成员的、各国际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又可具体分为国家间的共同利益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国家间的共同利益通常以双边、诸边、区域和多边合作的形式体现,一般是短期的或局部的利益。人类共同利益不只是国际社会各成员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人类作为整体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的利益总和,它是一种人类同为“地球村”村民的共同利益。人类共同利益是全局的、可持续的利益。在人类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其站位更高,更能精确体现人类共存亡的团体感、迫切感。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本质上与当代国际法所倡导的全人类共同利益、全球治理等理念在价值取向上是—致的。《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项规定,要“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作为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的《联合国宪章》特别强调了“人类福利性质”和“全体人类”,实际上就是将整个人类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还体现在国际法各领域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国际法文件之中。“全球公域”、“人类共同关切事项”、“世界遗产”、“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等概念的提出,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国际法上的具体制度方面的表述。比如说,在国际海洋法中就存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国际海底区域界定为“人类共同遗产”,而不是简单的各国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强调人类的整体利益。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单个国家或个人对某些资源的占有权,但允许这些资源在特定情况下,并在考虑环境保护代价的前提下,为了全人类利益加以开发利用。又比如,在国际空间法中也有“全人类共同财产”的概念。196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简称《外层空间条约》),其序言中提出:“确认为和平目的发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公约》)重申了《外层空间条约》有关规定,并在其第十一条宣告“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月球不得由国家依据主权要求,通过利用和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据为己有”。再如1959年的《南极条约》强调了为“全人类利益的和平利用”。该条约规定:“承认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认识到在国际合作下对南极的科学调查,为科学知识作出了重大贡献;确信建立坚实的基础,以便按照国际地球物理年期间的实践,在南极科学调查自由的基础上继续和发展国际合作,符合科学和全人类进步的利益。”
人类命运共同体原则是对传统国际法中国家主权原则的继承和发展。依照人类命运共同体原则,各国负有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相互合作的国际义务,这改变了往昔国际关系中出现的“自利”国际行为模式。当然,人类命运共同体原则作为全球治理的一个新的理念,还需要用更具体的国际法制度、规则来细化,更多地用国际条约的形式来确认人类共同命运具体事项的处理。
具体到“一带一路”倡议而言,“一带一路”倡议下建设主体不同于有明确成员的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而是由多国成员组成的动态共同体。“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区域治理是全球治理的一部分,与其他一些全球治理的机制(如G20、APEC)起到并行互补的功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命运共同体理念要求沿线国家加强国家层面的政策协调和对接,各国政府要秉持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理念,共同促进优势互补、合作互惠、发展互鉴的格局;要兼顾自身利益和他方利益,减少政策负面外溢效应。
以“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规则共建为例,目前“一带一路”倡议下有关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的国际法律规则不够明显,仍然是以外交倡议为主。如果要有效应对“一带一路”倡议下面对的投资风险和挑战,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立足“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现实情况,逐步将相关投资政策问题规则化,利用国际规则的正式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来克服政治和外交决策中的不确定性,从而使“一带一路”投资合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在相对稳定的国际投资规则框架下实现共同发展和互利共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复杂,构建国际投资规则的道路注定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规则建设需要考虑目前的发展实际,不宜整体推进,不能一下子按最高标准构建。因此,探索“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规则构建可采取先试先行的模式,从局部开始,选择合适的对象国,尝试建设国际投资规则示范区。就国际投资规则内容而言,不妨先从国际“软法”切入,相比起硬法,“软法”对接更容易达成一致。软法形式相对广泛和灵活,可包括谅解备忘录、倡议、国际标准和行动计划等。例如“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规则可先行推动国际投资便利化的协同纲领、跨国企业投资的社会责任倡议。在初期,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或依托亚洲投资银行建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设计建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在这种多边制度中,各参与国按照自己承诺的统一规则行事,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从而提高“一带一路”倡议的稳定性与法治化水平,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国际法治的保驾护航。
三、“三共”原则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一带一路”的共商共建共享“三共”原则是对传统国际法原则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结合“一带一路”倡议特点并融合新时代国际法发展的最新成果而首先提出的。因此,这是中国对现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继承性创新。追忆国际法原则的变迁简史可以看到,从360多年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到150多年前《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70多年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60多年前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关系演变积累了一系列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这些原则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原则的渊源。笔者仅就与“一带一路”倡议的“三共”原则对和平共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深化做简要论述。
(一)“三共”原则与“和平共处”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五项原则(简称“和平共处”原则)在诸多国际法律文献中先后已有体现。例如,1955年《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十项原则”、1957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国家间和平与睦邻关系的第1236号决议,1970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1974年联合国大会《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及大量双边条约和条约性文件中都有所提及。
严格意义上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兴起的非殖民化运动中,亚非拉民族独立解放事业蓬勃发展,新生的国家渴望建立平等的国际关系。中国、印度、缅甸顺应这一历史潮流,共同倡导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包含4个“互”字、1个“共”字,既代表了亚洲国家对国际关系的新期待,也体现了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国际法治精神。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要求,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在同一个地球上和平并存、善意合作,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彼此间的争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了中国关于国际法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是中国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话语表达。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核心是主权平等。它是数百年来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联合国及所有机构、组织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主权平等原则要求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其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内政不容干涉,各国都有权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产生于“前全球化”时期,当时资本主义国家阵营和社会主义国家两大阵营对立。该时期的国家关系准则的历史使命是确保国家间能“相安无事”,因此,和平、共存也相应成为那时的国际关系的理想状态。
在全球化加速发展的今天,各国联系广度不断扩展,依赖程度也日益紧密,这要求国家间通过融通合作来促进全球共同繁荣、达成命运休戚与共的共同体。这客观上要求国际法理论从消极的“共处”发展为积极的“共商、共建、共享”。
中国主张“一带一路”倡议应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这是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一脉相承的。“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三共”原则强调沿线各方要一起协商、一起做事、一起受益,其背后彰显的是平等、合作、共赢的理念。在当前各国利益相互交融、各种全球性挑战不断显现的背景下,“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三共”原则及时推出具有重要的新时代意义。
2017年9月11日,第七十一届联合国大会在“联合国系统在全球治理中的核心作用”议题下通过了关于“联合国与全球经济治理”决议,要求各方本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改善全球经济治理,加强联合国作用,同时重申联合国应本着合作共赢精神,继续发挥核心作用,寻求应对全球性挑战的共同之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一带一路”的“三共”原则在国际法律性文件的正式写入。
(二)“三共”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共”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目标相吻合。“可持续发展”是指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了绿色丝绸之路的理念和指导方针,是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贯彻和推动。
可持续发展原则成为国际法原则有个渐进过程。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初步确立了可持续发展原则。1989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EP)通过了《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认为可持续发展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1)走向国家和国际平等;(2)要有一种支援性的国际经济环境;(3)维护、合理使用并提高自然资源基础;(4)在发展计划和政策中纳入对环境的关注和考虑。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确定了27项原则,标志着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正式确立。2015年9月联合国成立70周年之际,联合国成员通过了《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确立了17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是发展,前提是可持续,两者必须融为一体。既不能以保护环境为由来否定发展,也不能以发展为由来牺牲环境,而是要在环境与发展之间找到平衡。可持续发展随着时代前行而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当今世界,各国需要用此原则在网络、极地、海底、外空、气候变化等领域促进可持续发展。中国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时,也要突出强调沿线各国或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才能使“一带一路”倡议可持续地获得推进。“三共”原则中的共建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路径手段,即各国要坚持同舟共济、权责共担,携手应对气候变化、能源资源安全、网络安全、重大自然灾害等日益增多的全球性问题,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由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内涵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该原则在实践中也容易被异化为绿色投资壁垒,需要我们用国际法治眼光辨别真伪。为此,国际法学者需要对该原则的内容作深入研究,各国政府也应对该原则内容达成共识。“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三共”原则强调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共同发展。在过去的全球化过程中,一些国家越来越富裕,而另一些国家长期贫穷落后,这样的局面是不可持续的。“三共”原则的发展观是各国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应该积极促进其他国家共同发展,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惠及各国人民。在“三共”原则的指导下,各国要共同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共同促进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坚持开放的区域合作,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反对任何以邻为壑、转嫁危机的意图和做法。在“三共”原则要求下,中国要推动南南合作和南北对话,增强发展中国家自主发展能力,推动发达国家承担更多责任,努力缩小南北差距,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夯实世界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基础。
结语
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先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需要用国际法律原则规范和推动,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是非、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和平、谋划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和平共处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需要共建原则来具体推进和落实。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沿线各国应在和平共处的前提下,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共商沟通寻找适当途径来共建合作,最终共享解决全球共同发展的命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