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7年 12月8日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业内称 56 号文),业内纷纷研究监管尺度,以做好足够的业 务和战略变化准备。
专项整治对象是谁?
根据 56 号文,网络小额贷款的定义是: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具有通过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借款人、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等特定场景信息等评定信用风险、在线上完成贷 款全业务流程等特点。
业务流程等特点。 同时根据56号文,我们可以判断本次整治 对象是:全国范围内纯线上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的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线上、线下结合开展网络小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
审批权限直接影响企业“适格”与否?
文件第一个指出的问题就是:资质审批不严、越权审批问题。相对应的,在整治方案中,排查和整治时,重点突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严格管理审批权限”。请注意,这个问题必须重视,如果审批机关自身没有“法律授权”,那么,就没有权力去许可、备案其他企业从事应当进行行政许可、备案的业务,尤其是金融业务,更是审慎为上。
结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业 内称 141 号文),我们发现,“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 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由此来看,按照行政法的原理,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将被撤销资质。
严厉到“股权管理”层面
从股权管理的层面进行排查,是我们现在见到最严厉的手段之一。我们认为,穿透监管到股东的思路,来自 2008 年金融危机后,国际和发达国家监管经验,有“刺破公司面纱”之嫌,药效会不会太猛太直接?是否会影响民商法对于市场主体的保护, 从而使得市场主体产生随时防备行政法“突袭”的戒心?这剂“猛药”的使用,建议还是要谨慎再谨慎。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证券化没有全堵死
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的,排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备案手续是否齐备, 是否通过互联网、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或线下协商方式销售、转让、变相转让信贷资产,穿透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是合格投资者。
催收不得“骚扰”
笔者曾在一本经济类杂志上看到“职业催收人” 的日常,有点“社会人”的味道,但在法律边缘始终不敢违法。如今的催收,特别是消费贷款,暴力 催收反倒不是很常见,在企业三角债里倒时常看到踪影;恐吓的定义模糊,通常以暗示家人等的安危 为底线;侮辱的情形,在山东“辱母案”中已体现 得淋漓尽致;诽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诽谤的情况有时候比较难认定;骚扰倒真是很常见,例如: 同吃同住同劳动,始终像鬼魅一样游走在你生活的各个角落,严重影响个人安宁和隐私。
合作方须有 ICP 许可证?
谈及业务合作,本次专项整治将重点排查是否与未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或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 许可的互联网平台合作发放网络小额贷款,也就是说,与小贷公司合作的P2P必须拿到ICP许可,注意,不是备案。
这样一来,将有部分在合规路上的网络借贷平台被挤出“游戏”,失去现金贷、消费金融的一部 分阵地。同时,银行、信托、P2P将自己的核心业务(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外包,如若发现,也将受到严厉处罚。
预计《刑法》第 225 条会成为“终结者”
作为谦抑的保障法,《刑法》不会冲在前面。 但是,56 号文专门在第十一项中提到了非法经营问 题,指出了行政法视野下,网络小贷领域的非法经 营行为。同时,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对于非法经营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罚性之后,还可能会涉 嫌刑事犯罪。
结合近年来《刑法》一直往轻刑主义的道路上发展,这一罪名的使用逐渐在收缩。也请业内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要紧张,毕竟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和证据链形成都极为苛刻,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入刑是慎之又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