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战后,日本经济经历了一个快速的发展时期,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金融体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运行障碍,致使日本爆发了金融危机。分析其主要原因有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意识下降导致融资行为异常;贷款组合极大扭曲,实施总量管制引爆了经济泡沫;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相继破产;《广场协议》的签订以及日本股市的崩盘等。为消除影响,摆脱危机,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引进早期纠错措施,向法治型行政管理模式转型;改进金融稽核体制,引进自查方式;制定《金融再生法》《早期健全化法》;完善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置框架,确立长期性的破产金融机构处理制度等。
二战后,日本经济快速发展,迅速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号经济强国。据统计,1953年日本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3600美元,到1970年已经达到了11500美元,其增长速度之快,令人咂舌。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随着日本国内金融体制以及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日本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运行障碍,导致了银行业发展举步维艰。
一、20世纪80年代日本金融危机的背景分析
日本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启动金融自由化改革以后,金融机构面临的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金融机构标榜要以城市银行为中心,加强资产经营能力。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金融机构积极推行中小企业贷款及长期贷款,以提高资产经营能力,确保利差收益。中小企业贷款之所以增加,其中有一个原因在于城市银行等大银行过去的主要融资客户是以制造业为主的大型企业,而这些大型企业在股价持续上升的形势下纷纷出现“脱媒”现象,融资从银行贷款转向资本市场筹资,金融机构为了适应这种变化,维持并增加运营资产的规模,于是转向积极开拓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大企业积极开展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套利交易,通过增资、发行可转让公司债和认股权证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或通过银行贷款、发行CP等大量融资。大企业把筹集到的资金投向利率自由化的定期存款、股票等金融资产,且规模大幅度超出了对设备、库存等实体经济领域的投资。而大部分中小企业则普遍把筹自银行的资金主要用于设备、库存的投资,另有一部分中小企业融资用于土地投资。[1]日本爆发金融危机的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银行风险管理意识下降导致融资行为异常
随着日本金融自由化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融资活动也明显活跃起来。但受传统意识的影响,经营者的意识并没有跟随金融体制的变化而改变,在没做好风险管理的情况下盲目追求业务规模和收益扩张。日本的金融自由化与美国、英国等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自由化过程相似,金融机构也是在没有摆脱规模扩张主义、从众趋同等利率管制模式的情况下,认为在宏观经济发展势头强劲的情形下投资不动产和金融业必将带来高收益,于是把主要的业务都放在了投资不动产和金融资产上。20世纪80年代,金融环境发生了变化,资金的运行模式由融资向资金运营的方向发展,融资方式由依靠银行间接融资向发行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转变。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应采取措施改革金融制度,但金融制度改革延迟到90年代初才开始施行。日本在长期实行宽松货币政策的背景下,很大程度上加快了资产价格泡沫的形成。
(二)贷款组合极大扭曲,实施总量管制引爆了经济泡沫
20世纪80年代,日本的大企业普遍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呈现下降趋势。随着地价的上涨,银行资金主要投向不动产、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领域,因此,在此期间的新增贷款中,有关不动产领域的融资占了大部分比重。1985年到1990年间,在所增加的以法人企业为对象提供的银行贷款中,向建筑业、不动产、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不动产领域的贷款占了一半以上。不合理的贷款组合,使银行的财务状况受地价变动影响非常大,经营体制明显弱化,为后来银行出现经营危机留下了隐患。在这种形势的影响下,许多长期信用银行、信托银行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纷纷出现经营危机,最终被淘汰或重组。
1990年3月,日本“地价公告”显示,不仅主要城市地价大幅上升,其他地区的地价上涨速度也在加快。随着地价的不断攀升,金融机构向地产行业提供的融资增幅超出了贷款总量的增长,土地交易中存在着旺盛的资金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大藏省于1990年3月27日以银行局局长的名义发布了题为“关于抑制土地行业融资”的通告,正式实施土地融资的总量管制。随着这一对策的实施,1990年4月以后,从金融机构流向土地交易的流动性资金大大减少。流动性资金的减少使那些企图依靠银行贷款购买土地,从地价暴涨中赚取收益的不动产行业的计划落空。但土地融资总量管制的实施,使许多不动产行业融资中潜藏的信用风险迅速暴露,出现了许多因筹资困难而倒闭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倒闭也使得银行的收益及资产状况急剧恶化。日本政府对土地融资的总量管制,引爆了经济泡沫。
(三)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相继破产
1994年12月,日本东京协和信用社以及安全信用社这两家东京地区信用社倒闭。这两家信用社的存款额总计2400亿日元,而以不动产领域融资为主,不可回收的资金竟高达1100亿日元。它们的破产,顿时把金融机构在资产价格泡沫破灭后经营形势的严峻性暴露在国民面前。
1995年,一直被传经营状况不稳定的宇宙信用社于7月末发生了存款挤兑现象,当日即被勒令停业。同年8月末,木津信用社也遭到挤兑,被迫停业。在信用社相继倒闭的情况下,大藏省于1995年11月宣布,在改组东京共同银行的基础上,新设立整理回收银行作为破产信用社的接盘机构,承接破产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处理和回收不良债权。以上仅仅是金融机构破产的第一幕,此后事态愈演愈烈,一些大银行也出现了破产倒闭。
(四)《广场协议》的签订加剧了美国对日本贸易的逆差
1981年,日本对美国的贸易顺差是300多亿美元,到了1984年,美国贸易赤字已经达到了1000亿美元。美国政府为解决对日本继续扩大的贸易逆差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并没有使美国对外贸易从不断扩大的逆差困境之中解脱出来,反而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于是,美国政府不得不采取更为强硬的措施来干预日元对美元的汇率问题。1985年9月,美国财政部长詹姆斯·贝客邀请日、德、英、法等国的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在美国的纽约广场饭店签订了对未来世界产生深远影响的《广场协议》。在此协议中,各国同意美元贬值20%。协议签订后,日元的升值幅度逐渐加快,1986年初,1美元兑175日元,最低曾跌到1美元兑120日元。但由于金融市场的反映滞后于货币升值或贬值的决定,因此,日元的升值并没有使日本对美国的贸易顺差缩小,反而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五)日本股市崩盘促使“泡沫经济”破灭
针对美国与日本贸易逆差继续扩大的现状,美国政府重新调整对日方针,认为日本应该将以外向型为主导的策略改变为以内需为主。于是,日本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以便缩小与美国的贸易顺差。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日本国内消费者和企业的财富得到进一步增长,由于长达几年之久的低贴现率政策导致银行的存款利率几乎为零,于是大量闲散资金流入了购买土地和股票这两大领域,造成了土地和股票价格暴涨。因为当时通过《广场协议》,日本已经开放了金融市场,美国大量的闲散资金也纷纷流入日本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刺激了日本股票市场的表面繁荣。
1985年,日本股票市场的日经指数为1.2万点,到了1989年已经突破了3.9万点。此时,日本政府和金融当局意识到这种现象不正常,迅速提升了银行的贴现率。1989年5月,日本中央银行的贴现率为2.5%,到了同年12月,贴现率提高到了4.5%。1990年3月,日本中央银行将贴现率再次提升到了5.25%,1990年8月,再次将贴现率从5.25%提高到6%。在高利率的吸引下,大批投资者纷纷将投入股票和房地产市场的资金抽离出来存入银行,引起金融市场货币供应量急剧减少,股票价格急剧下降。
1990年12月28日,东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指数下跌到2.3万点,与上一年相比,整整下跌了40%。1992年,股票指数下跌至2万点以下,创下了十多年来的最低点。股票市场人心惶惶,投资者纷纷抛售手中的股票,更进一步加剧了股指的下跌。持续繁荣十几年的日本股市彻底崩盘,也标志着日本持续十几年的“泡沫经济”破灭。
二、日本政府采取的对策分析
为消除影响,摆脱危机,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恢复公众对日本金融体系的信心。
(一)引进早期纠错措施,向法治型行政管理模式转型
二战后,日本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在进行金融行政管理时,标准是必须保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性,尤其重视竞争力较弱的金融机构及行业的经营安全。在金融自由化、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新形势下,日本监管当局的裁量管理方式遭到了批判,人们要求当局对金融领域的行政管理方式进行转型,要以法治为本。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日本的不良债权问题日益严重,金融机构纷纷破产,要求改革金融管理模式的呼声日益高涨。
大藏省于1995年12月表明,要从传统的以裁量为主的主观管理模式向依法管理、具有高度透明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同时,日本当局还引进了早期纠错措施,以BIS协议规定的自有资本比率这一国际标准作为客观指标,对照自有资本比率的水平来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早期纠错措施以金融机构自查、外部机构稽核作为前提条件,该措施有助于构筑起能保障金融机构安全的监管手段和框架。
(二)改进金融稽核体制,引进自查方式
在传统的金融稽核当中,监管当局通过在某特定时点评价贷款、有价证券等资产的内容,来控制不能如期回收的不良资产的规模和资产不良化的程度,同时,资产审核所占的权重很大。新的稽核体制更为重视风险管理,为了彻底贯彻金融机构自我负责制的原则,除了资产审核之外,金融机构还要就风险管理、内部稽核、守法情况等内容实行内部检查,然后由监管当局来验证金融机构自查或内部检查的结果。
作为资产核查手段而引进的自查方式,是指各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资产健全性的自查标准,自行判断各自资产的健全程度,具体的资产自查标准由金融厅制定,(如表1所示)。其中,资产收回有疑义的第Ⅱ类以下的资产为不良债权,对于这些类别的债权,必须根据其转变为无法收回债权的危险程度来提取呆账准备金。在金融稽核及考查中,要求调查并查明金融机构的自查结果以及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是否得当,一旦发现问题,必须严格要求金融机构增加呆账准备金的提取金额。
(三)制定《金融再生法》《早期健全化法》
伴随着金融机构的破产,存款人、普通投资者对日本金融体系越来越不信任。为了有效应对这种局面,挽回国内外投资者对日本金融体系的信心,恢复金融体系的正常运作,日本国内要求投入公共资金的呼声逐渐增多。在这种背景下,1998年10月,日本当局出台了《金融再生法》和《早期健全化法》,制定了总额达60万亿日元的框架,用于注入公共资金以处理破产金融机构以及预防破产事件的发生。对于这60万亿日元的公共资金,其中,特殊业务账户的规模为17万亿日元,在偿付存款人的存款时用以弥补不足部分;金融再生账户的规模达18万亿日元,主要用于向政府特殊管理银行或过渡银行提供资金、贷款、填补损失或提供债务担保。除此之外,为尽早健全金融职能账户,规模为25万亿日元主要用于向健全的金融机构注入公共资金,在决定是否注入公共资金时,首先由银行提出申请,金融再生委员会在申请的基础上作出判断。
(四)完善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置框架,确立长期性的破产金融机构处理制度
要保护存款人和借款企业的利益,迅速处置那些被迫退出市场的有问题金融机构,就必须完善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置框架。金融危机发生前,对于一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日本当局过去都是通过与健全银行合并、吸收等不为人知的方式悄然处理,所以才会导致整个社会形成了“银行不倒”的误区。
日本着手完善破产金融机构处理的制度框架,最早起步于1996年6月的金融三法(《为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而完善有关法规的法律》《关于金融机构重组手续特例的法律》《存款保险法》),以及为处理破产的住宅金融专门公司而制定的特别法律。在随后金融体系动荡不安的局势中,日本于1998年2月制定了《稳定金融法律的制度》,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开辟了向金融机构注入公共资金的道路。
2000年5月,日本政府施行的《存款保险法》(修订版)对2001年4月起生效的长期性金融机构破产处理制度作了如下规定,即如果金融机构在通常时期出现破产,将派遣金融理财人负责管理和处置事宜。金融理财人把破产金融机构的债权划分为健全债权和不良债权,并剥离出不良债权,剩余的健全债权仍留在原金融机构内,在管理工作开始后的一年里,将原金融机构的业务转让给其他健全的金融机构,或者与健全银行合并。如果接盘的金融机构没有如期出现,则由存款保险机构出资成立过渡银行,在两年内继续寻找业务转让的机会。如果始终没有找到接盘的金融机构,破产金融机构将被清盘。此时,整理收回机构将在剔除风险因素之后,打折收购破产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