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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我国金融消费者制度探析

我国金融消费者制度探析

摘要: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业经历了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变化,随着混业经营局面的逐步确立,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丰富着金融消费者的生活,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影响了金融体系在公众心中的可信度。

自金融危机后,各国意识到金融监管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缺失,给金融体系和金融消费者均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于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再度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改革重点。各国专门制定了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并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但在我国,面对蒸蒸日上的金融市场和频繁涌现的金融消费者纠纷,因我国金融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严重缺位,只能望而却步。下面我们从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以及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完善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金融消费者的界定
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时,首先要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进行界定。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在定义金融消费者概念时先确定消费者概念。
经查阅美国、英国等多国的相关法律,以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的定义,发现消费者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消费者主要指自然人;其次,消费者是与生产者、经营者相对应的概念,既包括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也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最终使用者或接受者;第三,消费者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或家庭需要。所以消费者概念由三个要素构成:消费行为的范围、目的与消费主体的范围。所以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也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金融消费行为是指获得和使用金融商品或金融产品的行为。其次,金融消费行为目的是金融消费需求,气味具有非专业性。第三,金融消费主体仅指自然人。金融消费者是否包括法人在法律界定中一直以来存在分歧。无论是从掌握的金融信息以及拥有的金融技能上,还是从金融资产规模与维权方面,自然人在金融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其进行倾斜性保护一维护实质公平。
综上所述,可以这样理解:金融消费者是指因金融消费需求从金融机构获得和使用金融商品或服务的非专业性的自然人。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困境
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作为特殊的消费者,理应与普通消费者一样,享受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同样金融消费者也应享受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金融服务提供者须承担安全义务、公平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等义务。就目前金融消费者权益屡屡遭到侵犯的案例,不论是平时维权还是诉诸法院,能够顺利维护权益不受侵犯的情形少之又少。之所以我国相关的法律保护会出现困境一方面源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另一方面源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金融消费时存在诸多缺陷,无论是在立法概念还是具体规则方面,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需求有一定的差距。与一般行业对比,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又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了特殊的挑战。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首先我国缺乏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立法,其次现有的金融立法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不足,目前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规主体味各个金融监管部门指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效力层级较低,当与上位法发生效力冲突时,难以有效发挥保护金融消费者作用。
2.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存在缺陷。针对分业经营中呈现的混业趋势,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的形势下,有一些新兴问题的涌现。
3.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缺乏。我国目前尚未成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或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在各业也缺乏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
四、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完善
1.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完善。一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础来源于健全的法律制度作支撑,从根本上来解决须要通过立法来确定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赋予其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2.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完善。对于金融监管可以从监管结构框架和监管机构职责两个角度来完善。
3.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金融危机发生后,发达国家建立了有效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而且常设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保护金融消费者、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4.通过行业自律机制来约束金融机构,从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一个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水平主要取决于该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执法水平是否充分。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应贯穿整个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从多层次、各个领域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全方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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