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在国际贸易交易与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与价格有关的贸易条件,并且与若干种报价方式密切联系在一起,为避免贸易双方在意思理解上的偏差、争议及诉讼等问题,国际商会制定并颁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为使之完善一直在补充和修订。本文将对不同的国际贸易术语规则以及不同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作出比较,并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作出较为细致的叙述。
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比较;不同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为对外贸易价格条件,是简练的概念和英文缩写字母组成的来表现商品的价格、交货点等,明确贸易双方的责任、风险、费用划分等问题的语言。国际贸易术语能够使买卖双方易于理解贸易协商条件,使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更为便捷,并在一定水平上能够减少贸易纠纷的产生。
(一)贸易术语的国际通用性
国际贸易术语因其长期的使用和普及,在国际上便具有了通用性和普遍接受性,但国际贸易术语规则的形成并不是因为长期的运用,而是通过总结长期的贸易实践活动形成的一种规范,以便于贸易双方磋商使用。从早先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直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7个差别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规则已逐步构架出整体的体系框架,而其实质核心即是通用性。
(二)贸易术语的确定性
惯例与法律条则一样都具有规范性,各个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规则或者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不同版本都明确规定贸易术语的形式和内容,即作为确定性的内容出现在通则里,并不是能够被任意篡改的,因此它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
(三)贸易术语的高效率性
从事贸易活动的双方,签订贸易合同之前首先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环节,并在此过程中要反复磋商,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市场条件下容易造成理解上的误差,并且交易方关于价格、费用各方面的问题也需要时间来协定。贸易术语的出现于普及,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缩短了双方协商的时间,并可以减少双方在意思理解上的偏差。
(四)贸易术语的科学性
贸易术语从商业实际中的习惯做法形成又发挥到贸易实践中,其科学性与实用性是不能否认的,可以说贸易术语是一项贸易实践产生的技术。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同版本的比较
主要针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1980通则》《1990通则》《2000通则》以及《2010通则》之间进行比较。
(一)《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80通则》的不同
1.总体上的四处不同《1990通则》是在《1980通则》的基础上补充和修订的,从总体上看主要有以下的不同:由原来的14种贸易术语变为13种贸易术语,将有些术语进行了合并,即FOR或FOT和FOA合并为FCA;一些国际贸易术语的名称和缩写作出改动,如C&F改为CFR,并且取消了国际代码;权利义务相互对照排列为相对应的十项,相比较198年版本中卖方与买方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罗列不齐和对应数量不一致的情况,《1990通则》将买卖双方义务一一对照,关于责任的承担罗列得简明扼要。2.具体贸易术语上的不同两个版本中关于FOB术语的不同。《1980通则》与《1990通则》皆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合同规定的类似商业发票的凭证,而《1990通则》同时还规定可把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等同为商业发票;《1990通则》在《1980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列明了卖方需办理商品出口的手续;《1990通则》规定在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前提下,卖方可接受买方的委托帮其租船订舱;在费用的划分方面《1990通则》规定,卖方除负担包括出口捐税、费用在内的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切费用外,还须支付关税和海关手续费。
(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通则》与《1990通则》的不同
《2000通则》是关于《1990通则》的修改和补充,但二者的区别并不大,主要有以下的改变。(1)关于FCA术语中的A4条款,《2000通则》在《1990通则》规定在任何的运输方式及未指明的运输方式下卖方的交货义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内容,即卖方负责装货的情况为交货点在卖方所在地,除卖方所在地之外的,卖方不负责装货;(2)关于货物运出或运进海关时买卖双方的义务问题,国际商会规定关于该项义务除了包括关税和其他费用,还包括手续费与各种行政费用。具体的,《2000通则》在FAS、DEQ术语项下分别规定为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三)《2010通则》与《2000通则》的比较
1.贸易术语数量的变动 《2010通则》的贸易术语的数量由《2000通则》的13个减少为11个,即减少了4个贸易术语的同时增加了2个术语,减少的贸易术语为DAF、DES、DEQ、和DDU,新增加的是DAT与DAP。其中,DAP术语取代了原先的DAF、DES、DDU,意思表示为卖方只应将货物交予买方的掌控之下,这样便用一个术语囊括了之前3个术语的全部运输方式,新通则的变化更贴合实际,更加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2.贸易术语的分类 《2010通则》将术语分为两类,可以理解为是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的,也是按照卖方的义务由少到多来划分的。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EXW、FCA、CPT、CIP、DAT、DDP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FAS、FOB、CFR、CIF。3.其他方面的调整(1)电子单据的效力。电子单据的效力问题在之前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些版本中已做过说明,如《1990通则》中规定诸如运输单据之类的单据可由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代替,而在《2010通则》中,更加明确了电子单据的同等效力问题,即这些电子单据不仅用作备案或者证明,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其前提是交易双方约定的内容必须满足法律的规定或者是贸易惯例的规定。(2)新增的贸易安全性说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或各区域组合之间的贸易往来的飞速发展,无一不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国际环境,同时威胁贸易安全的因素也随之增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于除贸易及货物自身的原因对交易双方或地区的人身财产问题引起损失的情况,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叙述的一项内容是交易双方需要取得或能够证明货物有安全批准的一项。(3)保险条款的变动。《2010通则》INCOTERMS 2010比之前任何一个贸易术语版本都更加重视保险条款的变动。之前的版本中保险责任条款位于“其他义务”的一项中,而在此版本中涉及保险条款的内容被一一分解列举,主要列举在运输与保险合同的条款中。这样的变动会明确买卖双方关于保险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并能为解决贸易纠纷提供帮助,对贸易的顺利进行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