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指的是从投保到获取赔偿的过程中,保障农业论文发表保险正常运行的一系列相关的立法与制度体系的总称。包括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等等。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投保人与被投保人的主体范围、经营模式、合同的签订、保险的种类与范围、赔偿损失的方法、流程等等。本文所讨论的仅仅指狭义的农业保险。只是包括财产保险的一般特性。接下来分析一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特征。
首先,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主要是农业保险法律方面的一些规定,农业论文发表保险的参与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机构与国家,在法律制度划定的范围以内进行的保险操作。培养保险主体的思维方式,增强他们的保险法律意识,指引其在保险的投保上用于保障自己的权利,并对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三方主体超出保险的行为的规制。
其次,农业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活动制度的具有社会性和经济性。确定农业论文发表社会保险法律活动制度实施的第一步任务就是应当确认从事农业的被保险人与法律及其制度三者活动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在确认的基础上, 投保人在法律的支持下,对农业论文发表的保险发展产生极大的激励与促进作用。
最后,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保障性。农业保险是体现国家的政策的辅助工具和手段,具有实际的作用,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成本过高,程序上也相对比较复杂,必然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农业论文发表保险法律制度可以帮助解决我国的一些农业论文发表问题。可以有利于农业保险政策的稳定。设立并发展农业保险法律方面的制度,尽管不能降低或者消灭自然灾害的发生,但是可以将这些风险转移到投保机构,也分散一些压力。农业保险只是我国复杂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很小的构成要件。
二、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农业保险是一种保护农业方面的制度,它避免不了要依赖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因为保险制度的高风险性,至今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由于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乏,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进度。1995 年6 月30 日颁布的《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本规定的含义为,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受《保险法》的调整,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保险也奉行自愿原则,没有人可以强制农业劳动者和生产经营组织去参加农业保险。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规定对农业保险做出的明确指示。以前的农业保险的实践及法律、法规说明,我国在农业保险立法方面工作存在很大的不足。我们国家目前发展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并不是一个临时起意的事情,而是对过去的一些总结实践经验。从农业保险今年来发展的近况来分析,农业保险的轨迹历程也是农业保险制度的更替、更新的过程。
三、国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放眼全世界,美国的农业保险是世界上可以排在前位得比较完善的国家。美国的现代农业保险体系从试点到现在,差不多已经有 80 年的发展历史。一直到 2014 年,美国的农业社会责任保险的覆盖已经达到了占全国各地农作物生产和播种面积的92%,保费性财政收入也突破120 亿美元,这两个重要指标都位列世界第一。美国是一个农业极度发达的国家。联邦人民政府于1938 年3 月颁布并正式实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为其加快构建联邦农业财产保险成本补偿管理制度以及体系结构提供了最根本的政策法律依据。此后,美国的各个联邦和州政府在对应的农业和农村社会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方面不断地寻求进行新的改革、完善。在立法、保险制度、农业风险管理、险种的设计及保险技术的创新等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世界各国开办农业保险提供了宝贵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