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自身特点决定
我国历来倡导男女平等认为女性是社会生产的重要力量。事实上建国以后随着中国女性普遍进入社会生产领域女性在工作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凸现出来。然而由于女性天然在生理结构上、情感上、思维方式上都与男性存在许多差异尤其是体力上弱于男性,许多工作往往无法与男性相提并论因而在社会生产领域女职工往往处于劣势、弱势的位置。这也造成了一些单位或个人从根本上放大女性职工的弱势、无视其为弥补不足而付出的成倍努力对女职工多有歧视。我们倡导平等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权益进行专门保护,让她们与强势一方占到同样水平线上竞争这才是真正的平等。从这一点来说必须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二、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立法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2005年8月重新修订了并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在这部法律中进一步强调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2012年国务院又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于2012年4月18日以国务院令第619号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这部行政法规的出台进一步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不足在女职工接受教育培训、权利告知、特殊时期保护等诸多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明确的规定。
三、社会新形势的需要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女性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许多单位出现了女性职工人数逐渐增多的现象。在一些服务行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女性职工比例越来越高。尤其是学校从幼儿园、中小学再到高校很多单位出现了女职工比例高于男职工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女职工在工作中成为骨干力量同时在家庭中也是支柱,女性面临的社会压力也越来越大,各种问题不断出现。比如女性在就业时可能遭受歧视、在工作中可能受到性骚扰、在生活中承受家人和社会的不理解加之自身体力有限、受到结婚、生育等事情的困扰因而出现了生活和工作的矛盾、家庭和事业的抉择。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维护女职工应有的权利是稳定女职工队伍的重要举措,也是女职工顺利渡过难关、处理好事业与家庭矛盾的制度支柱。
四、女职工在就业、择业时遇到困难
女职工容易受到性别、年龄、生育歧视,调查显示,有23.6%的被调查者表示在应聘过程中有过因为自己是女性而被拒绝的经历;有16%的被调查者有过自己成绩明显优于男性却被拒绝录用的经历;有将近20%的高学历女性有被拒经历2。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职业危害现象屡见不鲜,在制鞋、制革、箱包等行业缺乏职业安全保护措施,女职工长期暴露在粉尘、噪音、有毒气体超标的环境中,一些企业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国家规定的职业病检查和营养津贴也不到位。在一些偏远的地方,许多个体锑矿、煤矿和乡村无证煤矿违法招收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工作。女职工不仅要做跟男职工一样的体力工作,她们可能是因为缺乏教育背景,可是又要赚钱养家,只好和男职工一样,从事各种危险性工作。
五、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一些行业的同等职位中,用人单位应该保障女职工与男职工得到同等的报酬,但现实中,有时候因为女职工不如男职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范围大而出现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发生,有的公司比较需要男职工做体力工作,但却因为缺乏男性,所以对占少数的男性给予较多的报酬。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很常见,归根结底是因为一些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中偏向男性,希望留住男职工,而同样辛苦工作的女职工却只能忍气吞声论文发表。